索 引 号 | 14258248/2018-00115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09-19 |
标 题 | 区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政发〔2018〕104号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为加快推进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动区城乡建设高质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8〕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连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 时间:2018-09-19 00:00: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动区城乡建设高质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8〕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连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依据2017年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局房屋租赁统计数据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搬迁补助费调整为1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每月12元/平方米。
二、对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事实经营的被征收房屋须符合连政发〔2011〕128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调整为:
商业氛围较优地段(商业街、市场街及毗邻的主次干道)按600-800元/平方米;商业氛围一般地段(非商业街、市场街的主次干道)按400-600元/平方米;商业氛围较弱地段(一般零散经营户)按100-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三、对旧城区工业企业房屋的补助和奖励
根据工矿企业(含仓储)房屋的区位、生产、经营和税收等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研究制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选择货币化补偿后,在其轮候保障住房期间,再一次性给予7200元/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颁发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政策补偿标准执行。
连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