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4-0006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08-03-31 |
标 题 | 连云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项目审核管理办法 | ||
文 号 | 连区政发〔2008〕23号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项目审核管理办法
- 时间:2008-03-31 15:50:59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资金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文件、工程价款的结算、竣工决(结)算进行编制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连云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以下简称投审中心)接受委托并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项目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项目;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文件合理性的审查;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编制和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编制和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程序:
(一)接受审核任务,制定审核计划,安排项目审核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建设资金审核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跟踪、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编制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预决算编制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审核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审核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审核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预决算报告和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报送预决算报告和评审报告。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将投审中心的预决算报告和评审报告作为监督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投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预决算编制和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概、预、决(结)算编制和评审工作,对概、预、决(结)算编制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建设资金审核管理操作规程,独立完成概、预、决(结)算编制和评审任务;
(三)任务紧急,中心人员不足时,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完成。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费用由投审中心与中介机构协商。
(四)按要求提交预决算报告和评审报告。预决算报告和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编制和评审依据、编制和评审范围、编制和评审程序、编制和评审内容、编制和评审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其中编制和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管理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投审中心提供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投审中心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投审中心出具的编制和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是投审中心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业务工作;
(二)确定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管理项目;
(三)向投审中心委托工作任务,提出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投审中心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业务关系。
(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报经投审中心审查核准后,才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投审中心提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或隐蔽性变更事项,应在实施前通知投审中心并及时提供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投审中心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审减(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