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4-00072 | 分 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05-03-21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区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政发〔2005〕32号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连云区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连云区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05-03-21 16:29:15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云区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连云区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连政发〔2004〕26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符合一方领取,双方符合双方领取。夫妻双方各执一本。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依照《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单独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离婚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因子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领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予以收回,并宣告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凭证可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3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是双职工的,奖励金由夫妻双方分别在所在单位领取。一方属单位职工,一方属农村或城镇待业(下岗)人员的则全部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负担。农村独女户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每年不低于60元。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区财政给予20%补助(市办法规定);其他人员(包括城镇双无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街道)支付(农村、小城镇转城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发放金额。
第三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自愿终身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所在单位除给予表彰和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外,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可分别加发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双方无业者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独生子女的入园入托管理费、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50%,有条件的单位可全额报销或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50%,农村减免20%(私立的、贵族寄宿学校除外)。
第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独生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课本费由学校全免,免收的课本费由区教育局在省、市当年下达的专项救助资金中解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就读的学费,所在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收费标准减免50%或酌情全免。
第七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应为独生子女办理医疗保险,各乡镇每年应为所在地农村独生子女办理医疗保险。独生子女就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免普通挂号费,检查费享受8折优惠。对全区独女户家庭中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给“关爱女孩行动爱心卡”,持卡女孩每年可在区计生服务指导站享受免费健康检查。对于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双倍经济处罚。
独生子女医疗费用,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至18周岁止(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参加合作医疗的免收由家长负担的费用,免收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担;参加医疗保险的纳入医疗保险报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其父母单位按规定分半年轮流报销;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我区工作的,其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负担。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就医时,免收门诊诊疗费,患病住院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减免30%。
第八条 独生子女特困家庭经商的个体户,工商部门凭低保证按照减免优惠政策处理,其工本费由所在乡镇、街道报销。
第九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双下岗家庭,劳动部门优先安排其参加技术培训,并在再就业方面优先照顾。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招聘、选拔人员及毕业生分配、退伍军人安置,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及父母节假日到区内公园、旅游景区(海滨公园、连岛海滨浴场、苏马湾海滨浴场、高公岛黄窝海滨浴场、宿城船山飞瀑等)游览,凭《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减半收取门票费,凭低保证收1/3费用。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发放不低于5000元的小额贷款,支持独生子女家庭开展“少生快富”工程。
第十三条 “三级联动”等工程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第十四条 民政、工会等部门开展的低保、救济、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特困户。把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救助范围,对纳入范围的农村只生一个女孩家庭提高10%的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在未结婚生育之前死亡的,其父母年满50周岁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对其父母一次性补助5000元,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支付,其他的由区财政支付。对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现无子女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再加发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每年筹集一定资金,设立计划生育救助基金对独生子女特别困难家庭进行帮扶。
第十七条 凡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政策生育的,发证部门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优惠待遇及享受有关各项优扶费用,并由所在单位追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有关待遇,并补交独生子女享受的各项减免费用。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本办法所规定的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优惠、优待和奖励政策,并依据本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有利于独生子女家庭工作、生活的激励办法。
本办法未列到的其他奖励、优惠、优待政策,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