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连云区>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4258248/2024-00071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20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发〔2011〕138号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 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连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1-12-20 16:10:44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 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连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连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21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连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的原则。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600元、800元、1000 元、2000元、2500元、5000元、8000元八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缴费群体。缴费档次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及本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办法由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省、市财政对我区的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乡街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参保补贴。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350元。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选择2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缴费档次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补贴除市财政对我区的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乡街财政按1:1 比例共同承担。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及本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补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按照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对补缴以前年度缴费的,不享受参保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七条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八条 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各类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三)各类补助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九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十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 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转出我区的,包含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并转移。

第十二条 参保人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三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32元,此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及本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对于符合以下情况的,可额外再加发部分基础养老金:

1、对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0元;

2、对65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给予适当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人员,从65周岁开始,以每5岁为一个档,90周岁及以上为一个档,对应的基础养老金增加从每人每月5元开始,每增一档增加5元,30元封顶;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到龄次月开始发放。此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区情实际,区政府将适时对增发标准进行调整;

3、参保缴费人员缴费档次达到600元/年及以上的,根据缴费年限(不包括转移和补缴年限),每缴费一年增发2元/月,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区情实际,区政府将适时对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财政和乡街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四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及本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对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只享受基础: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每年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从到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政策领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标准领取。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海失地基本生活保障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本区户籍城镇居民,无需缴费可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连续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政策实施之前年限的,享受参保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连续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包括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应于到龄当月提出养老待遇领取申请,于次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

第六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满60 周岁并按原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管理,支付养老待遇时,如发生资金困难,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根据国家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加强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审批制度,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服务资源,加强经办队伍和能力建设,及时充实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区政府对乡(街道)、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按照实际参保人数,以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第三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资金拨付。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结算、发放及其它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征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档案管理,征缴的保费按财务规定及时解缴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十六条 各乡、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全面落实各项措施。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连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连区政发〔201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