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4-0007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08-06-30 |
标 题 | 连云区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 ||
文 号 | 连区政发〔2008〕77号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为了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合理控制投资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家发改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区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 时间:2008-06-30 15:53:40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合理控制投资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家发改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是指我区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公益性建设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经营性等非政府投资项目,以企业内部审计为主)。
第三条 经发、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监督。
区经发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审批和协调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审计局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区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的监察对象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和设计、测量、勘察、招标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选择有资质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并报经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地质勘察。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并依法签订完整的合作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按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要求,勘察单位应完成的工程任务和勘察准确度以及因勘察结果不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明确预留款项及索赔要求。
第八条 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凡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工程设计合同书中应明确设计内容及设计的深度,若因设计不合理或深度不够增加工程造价,由设计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同时还应明确预留款项及索赔要求。
第九条 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招标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工作,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监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招标投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区政府采购批准的自行采购金额为限,工程项目金额在以区政府采购批准的自行采购金额以上的,必须报送连云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审核,工程项目金额在以区政府采购批准的自行采购金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报审。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应按招标投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及时起草合同文本,报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审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施工条件、工程量、工程承包价格、施工期限、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程项目所签的全部合同,并督促监理单位依法行使监理职权。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并严格按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竣工,否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按监理职责履行义务。对不负责任乱签字或与施工方一起虚报工程量的监理人员,建设方可随时辞退并要求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应及时签证,不得事后补签,隐蔽工程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依据相关规定审核签字盖章,否则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控制。建设单位对确需变更的工程,必须首先进行变更责任和增加投资金额的认定,增加投资超出批准概算的,由经发部门审批,增加投资在概算范围以内,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批准和办理追加工程预算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投资规模的,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决(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相关单位及时提出申请。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的核查,安全、消防、规划等项目的审查,并在验收手续齐全后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备案。验收组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决(结)算。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和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将经建设、监理单位初审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工程验收结果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交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进行工程结算评审。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催告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应以施工合同为前提,对施工方合同报价内工程量完成情况、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非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予以评审,并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的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是进行工程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费的决算。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建字〔2017〕40号)的支出范围列支工程管理费,并在工程竣工后送达审计。
第二十条 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册,由相关部门和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档案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连云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区住建局、财政局、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