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连云区>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4258248/2024-00073 分 类 其他/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11-11
标 题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政办规发〔2022〕1号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为提升我区经济发展质效,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对我区新增“四上”企业进行扶持奖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时 效 失效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 时间:2022-11-25 16:33:34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各相关单位:

《连云区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十六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连云区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

为提升我区经济发展质效,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对我区新增“四上”企业进行扶持奖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一、扶持对象

连云区实际管辖区范围内注册且未被纳入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增的年度纳规入库的“四上”企业,分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扶持奖励标准

(一)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库的奖励10万元。企业入库后若迁出连云区,不得享受扶持奖励,已在库非工业企业因主营业务改变转为工业企业的,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连云区外迁入区内的,视同“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库”,可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工业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区统计局)。

(二)非工业企业(含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库的奖励6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区统计局)

三、申报程序

1.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名录以每年市工信局反馈的名单为准,由区经发局负责;非工业企业由区统计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依据企业完税凭证等资料,在每年3月底前筛选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清单;

2.区统计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单及奖励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和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牵头各职能单位按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按期发放,第1年兑付扶持奖励50%,第2年兑付剩余50%。

四、其他事宜

1.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收回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2.本办法中的企业在兑现奖励之前,如有迁移、退库、注销或者转移核心业务的,不予兑现奖励。

3.已享受过达规纳统奖励政策的企业,因更名、退库等原因重新入库的,不再重复享受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4.本办法出台前,同一事项符合尚在执行期内相关行业扶持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期结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5.本办法由区经发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