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4-0006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决定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1-24 |
标 题 |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 ||
文 号 | 连区政规发〔2024〕1号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及政策变化情况,区政府对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 时间:2024-03-13 15:26:55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连云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及政策变化情况,区政府对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延长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
三、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四、对5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五、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延长有效期。
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继续施行期间,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者废止的通知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并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附件1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办公室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连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连区政办发〔2022〕64号)
二、区政府办公室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连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连区政办发〔2022〕63号)
三、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连云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连区政发〔2021〕19号)
四、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连区政办发〔2020〕96号)
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连区政办发〔2020〕3号)
六、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连区政办发〔2020〕42号)
七、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连区政规发﹝2022〕1号)
附件2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并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连云区政府工程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连区政发〔2008〕2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连云区政府工程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连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办法》”。
(二)将文件中“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项目”;“预决算中心”修改为“投审中心”。
(三)将第一条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四)将第三条中“工程预决算管理”修改为“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连云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以下简称投审中心)接受委托并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管理范围: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项目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项目;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3、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项目;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5、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6、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七)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工程预决算”修改为“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
(八)将第九条第一、三、七款中“预决算”修改为“审核”;第二款中“预决算管理”修改为“建设资金审核”;第八款修改为“根据审核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预决算报告和评审报告”;第九款中“财政部门”修改为“区财政局”。
(九)将第十条中“财政部门”修改为“区财政局”。
(十)将第十二条中“政府工程”修改为“政府投资工程”;“预决算管理”修改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
(十一)将第十三条中“工程预决算”修改为“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
(十二)将第十五条中“提供签证资料进行确认”修改为“提供资料进行备案”。
(十三)将第十六条中“工程预决算管理”修改为“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
(十四)将第十七条中“工程预决算管理”修改为“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对《连云区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连区政发〔2008〕7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连云区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连云区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监察部、建设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家发改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是指我区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公益性建设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经营性等非政府投资项目,以企业内部审计为主)”。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经发、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监督。
区经发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审批和协调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审计局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区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的监察对象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五)将第四条内容删除。
(六)将第六条中“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经发部门”。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招标投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区政府采购批准的自行采购金额为限,工程项目金额在区政府采购批准的自行采购金额以上的,必须报送连云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审核,工程项目金额在区政府采购批准的自行采购金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报审”。
(八)将第十一条中“工程预决算中心”修改为“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应及时签证,不得事后补签,隐蔽工程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依据相关规定审核签字盖章,否则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设计变更的控制。建设单位对确需变更的工程,必须首先进行变更责任和增加投资金额的认定,增加投资超出批准概算的,由经发部门审批,增加投资在概算范围以内,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批准和办理追加工程预算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投资规模的,结算时不予认可”。
(十一)将第十七条中“验收组的人员,特别是各方面专业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修改为“验收组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程决(结)算。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和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将经建设、监理单位初审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工程验收结果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交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进行工程结算评审。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催告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应以施工合同为前提,对施工方合同报价内工程量完成情况、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非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予以评审,并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审核中心的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是进行工程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重要依据”。
(十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建字〔2017〕40号)的支出范围列支工程管理费,并在工程竣工后送达审计”。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连云区住建局、财政局、监委负责解释”。
三、对《连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连区政发〔2011〕13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及1200以上(整百数)档次”修改为“缴费标准目前调设为每人每年100元、6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2500元、5000元、8000元八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缴费群体。缴费档次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中“政府对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250元。缴费100元参保补贴每人每年30元,每增加一档参保补贴增加20元、1200元及1200元以上(整百数)档次的最高补贴为250元”修改为“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350元。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选择2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修改为“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32元,此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及本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2、参保人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0元”修改为“对65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给予适当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人员,从65周岁开始,以每5岁为一个档,90周岁及以上为一个档,对应的基础养老金增加从每人每月5元开始,每增一档增加5元,30元封顶;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到龄次月开始发放。此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区情实际,区政府将适时对增发标准进行调整”。“对于平均缴费档次在600元/年及以上且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根据缴费年限,每缴费一年增发2元/月”修改为“参保缴费人员缴费档次达到600元/年及以上的,根据缴费年限(不包括转移和补缴年限),每缴费一年增发2元/月,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区情实际,区政府将适时对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连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连区政发〔2010〕27号)同时废止”。
四、对《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连区政办发〔2015〕11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四、基金筹集第一款中“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600元及以上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修改为“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6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2500元、5000元、8000元八个档次。缴费档次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四、基金筹集第三款中“政府补贴。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年30-250元。缴费100元参保补贴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参保补贴每人每年70元,往后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参保补贴增加20元,1200元及以上(整百数)档次的最高补贴为250元”修改为“政府补贴。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350元。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选择2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缴费补贴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对《区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区政发〔2018〕104号)作出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条货币安置奖励内容。
六、对《连云区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连区政发〔2005〕32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七条中“同时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党员干部的组织上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将第十八条中“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卫健委”。
附件3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连云区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连区政办规发〔2022〕1号)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一、扶持对象 连云区实际管辖区范围内注册且未被纳入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增的年度纳规入库的“四上”企业,分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附件4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连云区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连区政办发〔2005〕93号)
二、连云新城服务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连区政发〔2014〕54号)
三、连云开发区关于奖励引荐资金、项目的暂行办法(连区政发〔1993〕51号)
四、连云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连区政发〔1993〕50号)
五、连云区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连区政发〔1996〕76号)
六、关于实行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连区政发〔1992〕60号)
七、连云区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暂行规定(连区政发〔1996〕50号)
八、连云区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连区政办〔2006〕2号)
九、连云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连区政发〔1990〕第90号)
十、连云区实施连云港市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细则(连区政发〔1994〕03号)
十一、连云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连区政发〔2000〕144号)
十二、连云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连区政办发〔2012〕22号)
十三、连云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连区政办发〔2012〕23号)
十四、连云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连区政发〔2017﹞36号)
十五、连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连区政发〔2000〕138号)
十六、连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连区政发﹝2000〕139号)
十七、连云区职工独生子女医疗保障管理暂行规定(连区政发〔2004〕110号)
十八、连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连区政发〔1993〕59号)
十九、连云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连区政发〔1997〕37号)
二十、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实施意见(连区政发〔2009〕137号)
二十一、连云区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暂行规定(连区政发〔87〕第68号)
二十二、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连区政〔1986〕第86号)
二十三、连云区计划生育双月查和双月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连区政发〔1996〕19号)
二十四、连云区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实施意见(连区政发〔1996〕53号)
二十五、连云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连区政办发〔2012〕14号)
二十六、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控疫情、群防群治”十项措施的通告(连区政发〔2020〕22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连云区对工业企业行政执法检查预告制度(试行)、连云区行政处罚报备规定(试行)、连云区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连区政发〔2009〕127号)
二十八、连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连区政发〔2009〕70号)
二十九、连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连区政发〔2009〕71号)
三十、连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连区政规发〔2015〕1号)
三十一、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规定(连区政〔85〕第110号)
三十二、连云区技改和新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连区政发〔1991〕第003号)
三十三、关于对连云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连区政发〔1992〕52号)
三十四、连云区推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连区政发〔1993〕第49号)
三十五、连云区工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连区政发〔2001〕17号)
三十六、连云区奖励引荐项目和资金的暂行办法(连区政发〔2001〕15号)
三十七、连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连区政发〔2005〕144号)
三十八、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连区政发〔2008〕43号)
三十九、连云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园建设暂行规定(连区政发〔2013〕102号)
四十、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连区政发〔1994〕03号)
四十一、连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连区政发〔2008〕50号)
四十二、连云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连区政发〔2008〕69号)
四十三、连云区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连区政发〔2008〕70号)
四十四、连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连区政办发〔2009〕14号)
四十五、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四十六、连云区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统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区政办发〔2018〕70号)
四十七、关于加强连云港海滨浴场管理的通告(连区政发〔1988〕50号)
四十八、连云区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规定(连区政发〔1988〕41号)
四十九、关干加强连云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连区政发〔1988〕94号)
五十、关于鼓励房地产开发的若干暂行规定(连区政发〔1992〕61号)
五十一、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连区政发〔1988〕54号)
五十二、连云区环境卫生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连区政发〔2001〕10号)
五十三、连云区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量化积分公开选岗暂行办法(连区政办发〔2015〕79号)
五十四、连云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连区政规发〔2015〕3号)
五十五、连云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连区政办发〔2017〕81号)
附件5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下列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
(一)关于印发连云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连区政发〔2007〕85号)
(二)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连区政发〔2017〕26号)
二、对《连云区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连区政规发〔2012〕1号)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三、对《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意见》(连区政办发〔2020〕70号)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
四、对《连云区房屋征收、收购中提供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连区政规发﹝2022〕2号)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