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连云区>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索 引 号 | 14258248/2024-00132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2 |
标 题 | 关于公布《2023年连云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财〔2024〕7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公布《2023年连云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公布《2023年连云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时间:2024-08-12 16:34:45 来源:区财政局 阅读次数:
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参照《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9号),《关于公布2023年连云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连财综〔2024〕11号)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编制了《2023年连云港市连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区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收取(含为国家、省、市代收)的项目。本通知公布的收费项目截至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二、2024年1月1日起,我区各相关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和市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收费项目,按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相关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四、我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经发局共同做好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要对照《收费目录》认真进行清理,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收费执收工作。
五、本《收费目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发局负责解释。通知发布后,原《2022年连云港市连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2023年连云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连云港市连云区财政局
连云港市连云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