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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索 引 号 | 14258248/2023-00083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6-01 |
标 题 | 2022年连云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2022年连云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时间:2023-06-01 10:08:46 来源:区财政局 阅读次数: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教育费附加 | 我区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我区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 |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连云港市市区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征收,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征收。 |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连政规发〔2019〕3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