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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索 引 号 | 分 类 | 其他 /决议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03-22 |
标 题 |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区安监〔2018〕4号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街道、开发区环安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连安监〔2018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时间:2018-03-22 00:00:00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连区安监〔2018〕4号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开发区环安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连安监〔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建议,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请各街道安监所针对自身情况按规定开展自查,并将相关文件精神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告知各零售店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结果在2018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监局。
二、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应严格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问题在2018年1月10日前整改完毕。
三、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进行逐户逐条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按规定进行责令整改和关停,并取消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联系人:赵冰联系电话:81888059
附件:《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连安监〔2018〕1号)
连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附件下载: 安监4号(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