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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索 引 号 | 分 类 | 其他 /决议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03-22 |
标 题 | 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店外经营 的通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区安监〔2018〕11号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店外经营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连云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春节临近,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为切实强化重点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安监局、公安厅《转发国建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江苏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等相关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店外经营 的通知
- 时间:2018-03-22 00:00:00 来源:连云区 阅读次数:
连区安监〔2018〕11号
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店外经营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连云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春节临近,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为切实强化重点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安监局、公安厅《转发国建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江苏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年货销售重点区域(如“年货大街”、“年货市场”等)加强宣传,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类产品,烟花爆竹类商品销售必须在营业执照规定的店铺内进行;
二、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组织人员加强年货销售重点区域巡查巡视,对存在违法摆放、销售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商户依法予以查处,并没收违规物品。
连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下载: 安监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