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4258248/2021-0014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3-05 |
| 标 题 | 连云港市连云区气象局关于转发连云港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连云港市连云区气象局关于转发连云港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 时间:2021-03-05 16:29:22 来源: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落实防雷相关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
附件:《连云港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公告》(连气发〔2021〕13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气象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
连云港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公告
连气发〔2021〕13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多发期,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各项工作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连云港市气象局现就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学校、医院、商场、车站、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银行、保险、证券、通信、水利、电力、广播电视等部门的重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中一次应当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甲级资质检测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检测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禁止无资质、超资质、借挂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及时、全面检测,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业主单位整改并抄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统一采用江苏省气象局检测报告模板,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在完成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检测报告扫描件报送辖区气象部门,市气象局报送邮箱:1876609710@qq.com。
五、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雷电防护装置使用、维护、检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施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标准和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
六、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市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年度防雷监管重点单位全覆盖检查,对其它单位开展随机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未开展定期检测、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弄虚作假等行为,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监督投诉电话:0518-85806749。
连云港市气象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