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5-X/2019-00021 | 分 类 | 其他/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 | 发文日期 | 2019-06-27 |
标 题 | 关于加强物管项目电梯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物管项目电梯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加强物管项目电梯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全国发生了数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确保我区住房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决定在全区物管项目集中开展电梯安全隐患自查自治专项行动。根据《江苏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照物业企业管理职责,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小区电梯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1.是否按一个物业区域内住宅电梯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规定进行配备;
2.是否根据本公司职责对员工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3.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公司职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4.是否要求维保单位检查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并出据检查报告;
5.是否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6.是否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7.是否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8.是否按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9.是否按规定和职责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及时有效整改;
10.电梯是否按时依规进行维修保养;
11.电梯是否存在带病运行。
二、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4月22日前),各物业企业会同维保单位对住宅小区内电梯开展隐患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4月23日—4月26日),我局会同区市场局、安监局、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排查内容对住宅小区电梯进行督查整治。
三、工作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选购质量合格的品牌电梯,并在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要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电梯承接查验手续,将电梯相关资料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支持、协助物业企业做好电梯安全的排查整治工作。
3.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自身职责,会同维保单位对小区电梯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检测,确保一台不漏,排查项目一个不少。
4.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问题要进行详细统计,严禁电梯带病运行,并且要立即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处置。
5.属物业企业职责的,要立即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严肃处理;根据维保合同约定,应由维保单位负责落实的工作,物业企业应书面通知维保单位落实,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检查报告;对需要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大修的电梯,要及时制定维修方案向特检院申请检验检测;对无法消除的电梯安全隐患,要及时向质监、安监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寻求专业妥善处置;
6.对不按《维保合同》约定履行维保责任的维保单位,物业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改正的,要及时向质监部门、安监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解除维保合同并追究维保单位责任。
7.各物业企业请于2019年4月22日前将电梯安全自查自纠详细情况,以书面盖章形式报我局。
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