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5-X/2020-00037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09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维保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区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现就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电梯安全维保路径、资金渠道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本辖区内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经发、住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管理,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3、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4、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二、电梯的维护、改造费用保障
1、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
2、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1)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3)住宅小区电梯需要动用公共维修资金修复且经物业企业、街道、社区多次做工作,申请公共维修资金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比例的,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相关受益业主按其面积承担维修费用。
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三、全面推行电梯信息化管理
1、维保单位全面落实无纸化维保。
根据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鼓励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等7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专治电[2019]1号)的精神,对电梯纳入电梯维保平台管理,实施无纸化维保做出了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住宅电梯维保工作实际,各维保单位应落实以下工作:
(1)在连云区辖区内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纳入连云区智慧电梯管理平台管理,全面实施无纸化监管和维保。
(2)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使用“梯互联维保版APP”开展电梯管理和维保,并根据要求注册完善信息,认领管理和维护保养的电梯,完成电梯绑定和定位。所有维护保养人员应使用移动手机终端开展现场保养工作,按照软件流程落实各项工序。
2、加强电梯困人救援应急处置。
(1)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对所使用的电梯安装电梯关人自动报警智能终端,减少电梯发生关人故障时乘客在电梯中等候时间,提高电梯应急救援效率。
(2)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确定应急救援人员,保持 “梯互联维保版APP”的“抢单模式”功能畅通,确保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应急救援及时处置。
四、电梯安全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报废、未经检验合格电梯投入使用或者转让出租的由特种设备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电梯维保、运行费用等情况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特种设备、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事项请各单位参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执行。
特此通知。
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