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807803-0/2018-00021 | 分 类 | 其他 /决议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林场 | 发文日期 | 2018-11-09 |
标 题 | 江苏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试行)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好国有森林资源,规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管参照执行。第三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实行省、市两级监管体制。第二章森林资源监管主体与职责第四条省林业局作为省级监管主体,对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负总责。 | ||
时 效 | 有效 |
江苏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好国有森林资源,规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管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实行省、市两级监管体制。
第二章 森林资源监管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省林业局作为省级监管主体,对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负总责。市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市级监管主体,对全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负责,并做好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依据工作需要,各监管主体可抽调资源管理、林场管理、森林公安、规划监测等相关部门组成森林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管。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受监管主体委托负责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森林资源数据变化情况、森林资源约束性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监管主体委托承担定期和不定期或专项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四)完成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专项监管督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质询;
(三)要求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四)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拟定整改通知书,向监督主体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森林资源监管主要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二)“三防”体系,即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珍稀野生动物保护建设情况;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长期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森林资源“三增”目标完成情况;
(五)林权变更、林地变化和林木蓄积消长变化情况;
(六)场长任期目标执行和完成情况;
(七)需要监管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依据监管内容不同,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
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三防”体系建设情况,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长期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等内容实行重点监管。
其他内容为一般监管。
第十条 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可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管时间和具体方式由监管主体确定。
第四章 森林资源监管的程序
第十一条 监管主体应当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组应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报批后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监管工作采取公示、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人员走访、现地勘验等方法。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组在督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结束,监管组进行结果反馈,听取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形成监管工作报告,向监管主体汇报监管工作情况。
第五章 森林资源监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监管实行通报制度。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监管结果及时通报。
第十八条 省级监管通报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市级监管通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对国有林场资源保护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国有资源保护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议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