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29-9/2018-00007 | 分 类 | 卫生、体育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18-04-10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区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 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卫〔2018〕2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更好地落实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防治模式,减轻肺结核患者经济负担,提高患者依从性,根据市卫计委《关于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防治模式进一步加强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连卫综合[2016]13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卫办疾控[2017]10号)的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连云区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发放方案》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连云区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 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区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更好地落实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防治模式,减轻肺结核患者经济负担,提高患者依从性,根据市卫计委《关于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防治模式进一步加强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连卫综合[2016]13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卫办疾控[2017]10号)的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连云区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发放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7年7月1日起,经市第四人民医院确诊、治疗,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防人员管理的所有肺结核患者。
二、发放标准
交通补助费标准为60元/人次,补助3次,共180元/人,一次性发放。
三、领取及发放方法
1、肺结核患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开始登记治疗后,须规范治疗全部疗程,才可领取交通补助费。
2、初治患者分别在2月末、5月末、6月末,复治患者分别在2月末、5月末、8月末,携带贴有标签的痰杯、填写齐全的“健康手册”,到市第四人民医院结核门诊就诊复查,接诊医生在“健康手册”上填写复查情况。
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防医生在患者治疗结束后,回收该患者的健康手册,查阅“健康手册”中“免费检查记录”、“免费领药记录”等是否填写完整,填写完整的“健康手册”作为领取该患者的交通补助费的凭证。
4、区疾控中心每半年发放一次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防医生凭填写完整的“健康手册”从区疾控中心领取患者交通补助费后发放给患者,并做好相应的登记。
四、注意事项
1、患者在全部疗程结束(初治患者6月末、复治患者8月末)后,须将“健康手册”交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可领取交通补助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患者“健康手册”进行归档,长期保管。
3、凡痰标本不合格或痰杯标签填写不齐全、“健康手册”记录不完整的,市第四人民医院不予填写“免费检查记录”。
4、患者到市第四人民医院复诊少于3次的,按实际次数发放交通补助费。
5、个别患者根据病情实际可能会延长治疗疗程,需在实际疗程结束后,领取交通补助费。
6、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间确诊的患者凭“健康手册”一次性领取3次共180元的交通补助费。
连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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