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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29-9/2016-00017 分 类 卫生、体育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9-20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调、采样、监测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区卫〔2016〕9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流调、采样、监测等应急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调、采样、监测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调、采样、监测应急预案》的通知

  

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做好我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调、采样、监测等工作,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连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调、采样、监测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20日  

  
 

连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调、采样、监测

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流调、采样、监测等应急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区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采样和监测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采样和监测的具体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卫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采样和监测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科研和培训,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领导小组

  区卫计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卫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局应急办、医政科、办公室、财务科等科室负责同志和区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计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工作;组建与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2.2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调查工作指挥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调查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调查工作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区卫计局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 应急调查专业技术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医疗救治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调、采样等调查处理工作。

  2.3.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区疾控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卫计局和有关医疗救治单位。

  (2)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

  (4)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进行网络直报。

  2.3.2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区疾控中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等工作。

  2.3.3医疗救治单位

  各医疗救治单位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区卫计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计局根据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医疗卫生机构。

  (3)区卫计局。

  3.3.2 责任报告人

  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计局报告。

  区卫计局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局。

  3.3.4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现场调查处理

  4.1 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4.1.1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区卫计局按照《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上的项目,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有关内容。同时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4.1.2区卫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原则,立即安排应急调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携带有关调查、采样工具等赴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区卫计局和应急调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4.1.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由于技术原因需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检验机构协助检验的,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交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情况特殊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向区卫计局报告。

  4.1.4发生疑难和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市卫计局将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中毒原因确定、可疑食物鉴定、采取控制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

  4.2 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要求

  4.2.1 流行病学调查

  (1)了解发病前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照意义的健康人同样也要做好个案调查。

  (2)向病人和接诊医生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以及事件相关的情况,病人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经过,呕吐物、排泄物的性状,特别是首发病例的情况。

  (3)调查内容一般应由患者自述,病重或无力表达者,可由其监护人代述。

  (4)应尽可能对所有中毒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中毒人数不足100人时,至少应调查80%以上人数;超过100人时,至少应调查60%以上人数。《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完成后,由两名调查人员和被调查者分别签字。

  4.2.2 样品采集与送检

  (1)采集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发病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选择发病者中未用药或较晚用药的病人采集肛拭样品。

  (2)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分别取样,对熟食间操作台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员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虫等视情况采样检测。所采集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达化验室;无冷藏条件的,于采样后2小时内送达化验室。化验室在检样送达后必须立即进行化验。

  (3)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4.2.3 卫生学调查

  (1)对中毒餐次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勘验,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并做好现场笔录。

  (2)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中毒发生前3天内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过程的不卫生行为。

  4.2.4 食物中毒诊断,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执行。

  4.2.5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标本的初步检验结果,初步认定食物中毒后,将采取相关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继续发生和蔓延。

  4.2.6 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还可加消毒剂杀菌后排放。

  确定为化学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应采取相应的分解、灭活措施后焚烧或深埋,严禁作为食品工业原料或动物饲料使用。

  4.2.7 根据不同的中毒因素,对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对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等应针对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时予以应销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总结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区卫计局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撰写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经过、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里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等,内容应包括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调查报告应报区人民政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计委

  5.2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专业机构应分别将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档案。

  6.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区卫计局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区卫计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6.2 物资保障

  区卫计局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6.3 经费保障

  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理各项经费。

  7.附则

  7.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流调、采样、监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