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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29-9/2020-00020 分 类 卫生、体育/卫生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卫生健康委员 发文日期 2020-09-04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区卫〔2020〕13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委直属单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4日

连云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我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实验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积极预防及有效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根据国家、省、市卫健委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为目标,积极预防及有效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形成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工作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市、区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质、管理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好预防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监督管理,消灭安全隐患,力争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

3.依法管理、科学处置。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知识,依法依规处置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云区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区卫健委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专业处置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应对事件调查、处置;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检查、督导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组建生物安全委员会。

(二)实验室依托单位要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制订应急预案,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并明确生物安全应急处置职责;制定和演练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三)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本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进行处罚。

(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储备必要和足够的实验技术、设备及试剂,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实验室安全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本预案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诊断、监测、研究、教学等活动。本预案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自然灾害、事故诱发、人为失误和蓄意破坏等等造成人员暴露或感染病原微生物,以及病原微生物向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

参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划分为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和生物恐怖事件。当事件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一)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二)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存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或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三)生物恐怖事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施或菌(毒)种库(或保藏设备)被蓄意破坏;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被盗、被抢;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故意播撒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出现不明原因或人为造成的火灾、断电、爆炸事故;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中发生的蓄意投放病原微生物事件及其它可能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

四、报告制度

(一)责任报告单位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参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发现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市卫生健康委;必要时,还需同时向区公安局和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对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病原体名称、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发病者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应对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原则上在上级部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对被感染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配合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2)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或泄露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

做好感染人员治疗服务工作,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

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类别组织相应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改进措施以及必要的培训计划。将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上级部门。

2.事件结束

被感染人员得到有效治疗;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感染者。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二)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2)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救援;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健委,协助上级部门控制事件发展。

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类别组成相应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防控和医疗救治方案。

当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事件结束

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或指定机构统一负责对外发布。

(三)生物恐怖事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生物恐怖事件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各有关单位接到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中发生生物恐怖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报告。由公安机关的反恐怖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

生物恐怖事件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执行。

六、保障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置工作。应加强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专家咨询指导、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应急处置队伍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队伍,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保持通讯畅通,对应急处置队伍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使其熟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报告程序和处置方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要确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关键岗位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必须安排值班。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队伍应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负责人及技术骨干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原因分析;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污染范围的划定;迅速有效地处理生物安全事件、及时报送有关生物安全事件的信息。

(二)储备相关物资和装备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战需要,储备必要的现场防护、洗消、清污和抢险救援器材;做好救治设备、消毒药品、应急药品和疫苗的准备;联系好定点救治医院;配齐必要的采样、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储备足够的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个体防护用品,调查采样工具、实验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试剂、运输转移器具、毒种保藏设施。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储备足够的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手套、防护装、实验用鞋、口罩、帽子、面罩等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高压蒸汽灭菌锅、移液辅助器、一次性接种环、螺口瓶、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安全设备。

(三)各单位制订应急预案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或演练使相关人员掌握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演练。

(四)相关人员技能培训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托单位要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和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法规、政策、标准;本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程序和工作要求;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保障措施原理;相关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职责和操作技能等,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七、附则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