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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18-4/2018-00028 分 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决定
发布机构 连云区文广旅局 发文日期 2018-12-31
标 题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连区文撤决字〔2018〕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鸿利娱乐有限公司:你公司所经营的皇家壹号KTV经市公安消防支队连云区大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于2017年7月26日被连云区人民政府批复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至今仍未整改销案,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我局已于2018年1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连区文撤决字[2018]第1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时 效 有效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连云港鸿利娱乐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经营的皇家壹号KTV经市公安消防支队连云区大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于2017年7月26日被连云区人民政府批复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至今仍未整改销案,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我局已于2018年1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连区文撤决字[2018]第1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8〕7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320703160001)。

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我局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区人民政府或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2018年12月31日

 

附件:

连区文撤决字〔2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