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8-4/2017-00007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文广旅局 | 发文日期 | 2017-04-01 |
标 题 | 连云区娱乐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区娱乐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
为进一步规范歌舞、游艺场所的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管,优化经营环境,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打击歌舞、游艺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构建和谐平安连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2、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违反本条将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5、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违反本条将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7、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8、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违反本条将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9、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10、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
连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