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8-4/2017-00006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文广旅局 | 发文日期 | 2017-04-01 |
标 题 | 连云区印刷企业守法经营责任书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区印刷企业守法经营责任书
为了加强印刷企业管理,增强印刷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法维护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规规定,特制定印刷企业守法经营责任书:
1、印刷企业要自觉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印刷管理法规,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2、严格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变更、备案等手续。不得出租、出售、出借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3、坚决不印刷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反动、淫秽、迷信等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得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4、在印刷活动中严格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5、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备案。
6、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7、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8、印刷企业应当妥善留存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出版物样本2年备查。
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守法经营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印刷企业全体职工切实履行上述责任,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责任。
连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经营单位: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