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8-4/2017-00005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文广旅局 | 发文日期 | 2017-04-01 |
标 题 | 连云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管,优化经营环境,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打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构建和谐平安连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证照、各项制度和创建宣传图板悬挂整齐。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严格遵守《行业协会公约》,统一上网价格,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
连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