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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425818-4/2016-00035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文广旅局 | 发文日期 | 2016-11-22 |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区景区、旅游者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关于印发《连云区景区、旅游者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旅游景区、旅行社,局旅游科、旅游质量监督所: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旅游行业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抢救中毒病人,保障游客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旅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旅游行业实际,特制定《连云区景区、旅游者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现将《连云区景区、旅游者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和旅游工作特点,参照此方案制定各单位可行的工作方案,努力为广大旅游者、从业者营造安全、和谐的旅游环境。
连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2016年11月22日
连云区景区、旅游者
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旅游行业食品中毒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广大游客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连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为应对景区、旅游者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成立连云区旅游行业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程学桃
副组长:武心龙、董莹
成员及单位成员:窦红、栾海军、何康鹏、连岛度假区、海上云台山景区、连云老街景区、宿城景区、凰窝景区、海滨公园及辖区内各旅行社。
2、工作职责:
(1)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旅游行业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
(2)配合区卫嵇局、市场监督局做好全区景区内餐饮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3)敦促各景区主体做好信息保障、医疗保障、人员保障、技术保障和物质资金保障工作,做好景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切实提高旅游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4)事故一旦发生,旅游质量监督所作为领导小组主体,按照应急需要协同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处置程序
在接到旅游景区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现场组织指挥。
2、配合医务人员并通知协作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3、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4、配合卫计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三、处置要求
区旅游质监所接到食物中毒报告时要认真询问记录,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有关内容。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泄物。组织人员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
对在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处罚
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 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