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245688-2/2018-00005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7-26 |
标 题 | 关于解妍秋同志任职的请示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区商组〔2018〕5号关于解妍秋同志任职的请示区委组织部:经我局党组研究,由解妍秋同志担任连云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并兼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职责,我局将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规章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在2年内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逐步进行规范,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当否,请示复。中共连云区商务局党组2018年7月26日 | ||
时 效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