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52-0/2023-00005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04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局各科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现将《连云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连云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现将《连云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连云区审计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1
连云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整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审计整改监督效能,充分发挥审计整改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连云港市审计局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连区委办〔2019〕113号)有关规定,结合连云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是指审计机关通过规范审计整改认定基本原则、明确审计整改认定要素而建立的整改标准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用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让审计整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一致性和可评价性,全面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审计整改认定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审计查出问题分类标准
第五条 审计查出问题按整改时限分为三类:立行立改类、分阶段整改类、持续整改类。
立行立改类,指以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90日整改期限届满为标准,按审计意见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分阶段整改类,指以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1年整改期限届满为标准,做好整改方案计划,分阶段实施整改工作。
持续整改类,指以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3年整改期限届满为标准,做好整改方案计划,长期性地坚持整改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确定审计整改认定要素。一是整改态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对审计整改工作亲自抓、亲自管。二是整改措施。对于审计查出的可以纠正的问题,是否采取了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于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问题,是否认真剖析原因,分类施策,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三是整改成效。对于审计查出的可以纠正的问题,是已完全纠正或大部分纠正还是离目标完成有较大差距等;对于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问题,是否进一步规范工作管理,从根源上堵塞漏洞,形成长效机制等。
第七条 结合审计整改认定要素,将审计整改认定标准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
已整改:被审计单位高度重视,整改态度积极,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应整改事项得到全面整改,整改工作措施和效果符合审计要求,达到审计预期目标。
正在整改:被审计单位高度重视,整改态度积极,已制定详细的整改工作措施,但因工程进度、司法诉讼、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等原因没有全部整改到位,仅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需要继续整改落实。
未整改:被审计单位重视不够,整改态度消极,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但尚未开展实施或整改措施、成效不符合审计要求,没有达到审计预期目标。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已整改:
(一)已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全部落实到位,并且已经出台相关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已采取改进工作、优化程序、加强管理、提升效能等具体措施的;
(二)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如数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全部已落实到位的;
(三)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加强监管的;
(四)移送纪委监委,纪委监委已经受理且采取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五)移送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已调查了解审计移送事项,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六)已提起司法诉讼或申请仲裁,司法机关已判决或仲裁机构已裁决,并已按判决或裁决执行的;
(七)虽然采取了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尽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规合法,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预期目的或预期成效的,并经审计机关认可的;
(八)因不可追溯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已采取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已建章立制的;政府投资领域形成客观事实、无法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已采取相应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书面承诺今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
(九)因既成事实难以纠正、需要在今后杜绝的,被审计单位已在党委(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专题研究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采取具体防范措施积极整改的。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一)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已实施整改,已部分执行审计决定,尚未全部整改到位的;
(二)审计整改要求涉及多项内容,部分内容未整改到位的;
(三)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制定了详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且部分问题金额或数量已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四)已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但未完全实施,或已实施但未取得完全整改成效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五)已移送纪委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尚无处理结果的;
(六)已提起司法诉讼或申请仲裁,尚无处理结果的;
(七)因客观原因,在审计整改期限内无法全部整改到位,已向审计机关提出情况说明和整改计划,并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整改落实的;
(八)其他适用情形。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未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未按审计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二)整改期限内敷衍应付,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审计整改未落实到位的;
(三)对已形成客观事实、无法整改的,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适用情形。
第十一条 特殊问题视同已整改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销号问题,由项目审计组提出,法规与电子数据审计科审核,经审计项目分管领导商总审计师同意后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予以销号,视同已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已作出整改努力,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整改,且挂号超过三年的;
(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未销号事项不违反新的规定;
(三)外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执行主体消失导致整改要求无法执行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审计问题整改认定应以相应的财务凭证、书面证明、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制度文本复印件或原件等纸质资料以及现场踏勘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署统计口径,审计查出问题分为金额计量问题和非金额计量问题。
第十四条 金额计量问题分为违规金额问题、损失浪费金额问题和管理不规范金额问题。
(一)违规金额: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审计机关作出限期缴纳、退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处罚决定的行为金额。
(二)损失浪费金额:审计报告中确定的,被审计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等行为造成的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浪费的金额。
(三)管理不规范金额:审计报告中确定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预算和项目管理行为不规范,或者虽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但情节轻微,审计机关未作出收缴款项、限期退还、罚没等处理处罚决定的行为金额,不包括违规金额和损失浪费金额。
第十五条 违规金额问题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一)限期缴纳资金,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违法行为实际上缴的金额为准,与应上缴数相对比;
(二)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实际退还或按原渠道归还的国有资产数为准,与应退还数相对比;
(三)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实际退还的违法所得数为准,与应退还数相对比;
(四)罚款,以实际缴纳数为准,与应上缴数相对比;
(五)没收违法所得,以实际没收数为准,与应上缴数相对比。
第十六条 损失浪费金额问题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针对由于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等造成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被审计单位已有相应的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已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建章立制规范后续管理的,以实际收到被审计单位相应文件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 管理不规范金额问题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一)针对账务调整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到位为准;要求即时收回款项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收到银行进账单为准;要求清退资金或物资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收到银行解款单或对方单位收到资金或物资时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针对往来款项、保证金等清理的问题,以往来款项、保证金等清理完毕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为准;
(三)针对投资款、各类借出款项催讨的问题,以全部收到问题中涉及的金额为准;
(四)针对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清理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是否实际已采取清理措施,且以收到被审计单位的清理结果为准;
(五)针对建章立制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实际建立或修订完善的制度为准;补办手续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补办手续的申请及有关部门的批复为准;
(六)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建设周期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牵头解决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已提出情况说明和整改计划并报批,按照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已纠正问题或金额为准。
第十八条 非金额计量问题依据问题性质和整改要求分为规范管理、进度监管、完善补充、清理退出、责任追究和其它等6个大类。
第十九条 规范管理类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适用于政策执行不到位,制度制定不及时、违规使用公车、未定点印刷等单位日常运行类问题,以及工程建设中违规开工建设、招标不规范、方案不合理等无法纠正,只能后续规范管理的问题。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准,加强监督管理,消除风险隐患,需提供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的正式文件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进度监管类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适用于项目进度滞后、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主管部门监督不力等问题。以达到相关文件和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进度要求、开展本领域内重点问题专项督查为准, 需提供进度完成文件、专项行动成效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完善补充类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适用于资产出租手续不规范,合同订立不规范,以及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未验收等问题。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补充相关手续、程序为准,需提供完备的手续材料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第二十二条 清理退出类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适用于清理无效固定资产、清理违规建筑、违规耕种养殖、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以完成审计提出的清理退出要求为准,采取防止违规行为损失的举措,有序清理退出或恢复原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类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适用于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串标等审计要求和相关法规要求追究责任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行的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为准,需提供相关处理处罚处分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其他类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适用于以上五类问题以外的问题。依照问题定性依据和整改要求进行认定,以采纳审计建议、完成整改要求为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整改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对整改工作进行部署研究,对于特殊销号问题和判定模糊问题进行集体研究表决,形成最终认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审计组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需要整改的问题,结合具体问题成因、历史演变和整改难度等情况综合分析,将审计查出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各项目审计组应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正式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时,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形式随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报送法规与电子数据审计科。各项目审计组要综合运用审计整改认定标准,对问题整改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形成整改结果清单报法规与电子数据审计科。
第二十七条 法规与电子数据审计科负责对各项目审计组提交的整改结果清单进行复核,对于整改结果认定不一致的问题,法规与电子数据审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项目审计组联系,检查整改报告及证明材料,共同商讨研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与电子数据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