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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52-0/2015-0000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5-12-10
标 题 连云区审计局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文 号 连区审发〔2015〕2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连云区审计局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连云区审计局计算机、打印机等

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购置、管理、使用,控制和节约费用开支,特作如下规定:

  一、购置及更新

  (一)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提出方案(包括品牌、型号、价格、数量等),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招标采购。

  (二)设备的更新,依据使用年限和状况确定:

  1.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对配置的便携式计算机,每5年更新一次;对配置的台式计算机,每6年更新一次。原使用的计算机由办公室收回后统一处置。

  2.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在更新前由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会同审计与技术科审查,对是否需更新提出意见。

  (三)设备的购置、更新费用列入局年度财务预算,以保证专项经费的安排和落实。

  二、配置范围

  便携式计算机原则上全局在编在岗人员每人一台,并根据岗位性质分别配备A类和B(A 类配置高于B)计算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从事审计业务的在岗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配备A类计算机,其他在岗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配备B类计算机。使用人在领取新的便携式计算机5年内离职的,由办公室收回计算机或折价给个人。从事审计业务的编外人员所需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由办公室调剂配备借用,在其离职后予以收回。台式计算机全局在岗人员每人配备一台。打印机根据各部门(单位)人员配置及工作需要,确保各部门(单位)每个办公室至少配备一台。

  三、使用及维护

  (一)便携式计算机由办公室发放至使用人,并完善领用手续,专人建立使用、维护档案,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由使用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人在局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台式计算机一并随之移动,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变更登记,使用人不得随意拆装调动。各部门(单位)配备的打印机要妥善保管使用,人员调动时设备不随之变动。

  (三)计算机应只用于处理审计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事务,不得转借或作他用,不得任意安装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软件。使用人对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外泄;严禁违规将便携式计算机连接到互联网。

  (四)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审计与技术科应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做好统配软件的升级和硬件维护工作,应帮助使用人处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计算机和打印机,发生非人为损坏需维修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审计与技术科提出维修建议,办公室审批后负责处理。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5年8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