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52-0/2013-00003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3-12-13 |
标 题 | 连云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连云区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连发〔2010〕11号)和《中共连云区委、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区委〔2010〕18号),设立区审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经济责任、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上级审计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审计、财政经济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提交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3、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5、区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区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对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五)根据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对省、市属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
(六)组织本区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计算机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全区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
(九)参与审计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十)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审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财务、政务公开、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审计与技术科
负责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审计管理系统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并指导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化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及计算机审计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法制与教育科
承担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组织审计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机关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规定,区审计局管理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加强三责联审制度,即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编制、审计等部门,同步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