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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3051/2025-00007 分 类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04
标 题 连云区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方案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连云区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方案

为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排查化解辖区涉企矛盾纠纷,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辖区企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水平,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或达成协议。

(二)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调解员应公平对待双方,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四)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在调解不成时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五)保密原则。调解员和参与人应当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

(六)不收费原则。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灵活便民原则。调解程序应灵活简便,注重高效化解矛盾,尊重地方习俗和公序良俗。调解员的行为不能违法违规进行。

三、组织机构

成立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各司法所、连云公证处的负责人和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职人民调解员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基层科,负责组织协调涉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化解本地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纠纷。

(二)化解本地企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

(三)化解本地企业和职工之间、辖区居民之间的劳动争议。

(四)宣传涉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工作步骤

(一)组建调解团队(2025年2月)。以街道为单位组建助企解纷调解团队,团队成员以司法所所长、专职人民调解员(含派驻公安、交巡警调解员)、村居法律顾问、企业人事、法务等人员为主,通过建立助企调解工作微信群、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建立衔接联动机制。区局和司法所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逐步提升调解水平。

(二)建库立档(2025年3月)。各司法所对接街道经贸办,街道经贸办提供全街企业名单。区局和司法所根据名单走访摸排辖区企业,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类建立企业名录库,梳理企业纠纷情况,建立企业档案,和企业签订助企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协议,央企可以由区局和其签订协议。

(三)规范调解程序(2025年4月-10月)。

1.调解申请:企业通过苏解纷、微信群、电话联系等途径向司法所申请矛盾纠纷调解。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司法所审查决定受理后,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介入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开展调处工作。      

2.调解方式:调解应依法进行,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或线上视频调解的方式,居民可以先委托社区调委会调解。一般纠纷由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商业纠纷由司法所长召集村居法律顾问协助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司法所向区局汇报后,由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选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等专业力量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协同开展调解。

3.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员指导纠纷双方规范签署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未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及时告知当时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4.跟踪回访:调解员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四)总结成效(2025年11月)。各所及时总结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典型经验做法,每季度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调解典型案例。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法律资源优势。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感,从推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主动靠前,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落实责任,确保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取得成效。司法行政系统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主动深入辖区企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司法所要履行好人民调解指导职能,用好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定本所的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压实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并按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区局将把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司法所年度考核内容。

(三)强化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各司法所要密切联系辖区企业,积极宣传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典型经验做法,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涉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在省部级以上媒体发表宣传文章、调解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或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企业认可的调解员,区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司法所年底考核予以加分。


附件:1.连云区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指引

   2.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互助协议


附件1

连云区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排查化解辖区涉企矛盾纠纷,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司法局、各司法所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帮助本地企业化解本地企业之间、本地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本地企业和职工、辖区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或达成协议。

(二)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调解员应公平对待双方,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四)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在调解不成时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五)保密原则。调解员和参与人应当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

(六)不收费原则。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灵活便民原则。调解程序应灵活简便,注重高效化解矛盾,尊重地方习俗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区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各司法所、连云公证处的负责人和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职人民调解员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基层科,负责组织协调涉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各司法所以街道为单位组建助企解纷调解团队,团队成员以司法所所长、专职人民调解员(含派驻公安、交警调解员)、村居法律顾问、街道、村(居)兼职人民调解员、企业人事、法务等人员为主。通过建立助企调解工作微信群、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建立衔接联动机制。

第六条  各司法所对接街道经贸办,街道经贸办提供全街企业名单。根据名单各助企解纷调解团队走访摸排辖区企业,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类建立企业名录库,梳理企业纠纷情况,建立企业档案,和企业签订助企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协议。

第三章  调解流程

第七条  企业通过苏解纷扫码、微信群、电话联系等途径向司法所申请矛盾纠纷调解。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司法所审查决定受理后,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介入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开展调处工作。      

第八条  调解应依法进行,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或线上视频调解的方式。一般纠纷由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商业纠纷由司法所长召集村居法律顾问协助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司法所向区局汇报后,由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选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等专业力量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协同开展调解。

第九条  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员指导纠纷双方规范签署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未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及时告知当时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条  调解员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感,从推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主动靠前,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区司法行政系统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主动深入辖区企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司法所要履行好人民调解指导职能,用好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定本所的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压实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各司法所每季度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区司法局将把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司法所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各司法所要密切联系辖区企业,积极宣传助企化解矛盾纠纷典型经验做法,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涉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在省部级以上媒体发表宣传文章、调解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或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企业认可的调解员,区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司法所年底考核予以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区司法局。


附件2

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互助协议

甲方:连云区司法局XX司法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业务范围: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人民调解助企化解矛盾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提供人民调解服务。

二、服务内容:

1.纠纷申请:乙方可以通过微信群、电话联系、苏解纷等方式线上申请或直接到所在街道的司法所现场申请矛盾纠纷调解,申请矛盾纠纷调解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2.纠纷受理:甲方收到乙方人民调解申请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甲方同意受理的应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因纠纷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等原因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告知其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3.纠纷调解:甲方受理案件后,规范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做好调解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相关工作记载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程序要求开展调查、谈话、取证等工作。调解期限一般为15日,自受理登记表登记时间起算。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将调解期限延长30日。

4.调解结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甲方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做好调解统计和卷宗档案管理工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甲方应当通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跟踪回访:甲方应认真做好相关调解案件的回访工作,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调解企业矛盾纠纷,乙方应明确专人负责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乙方聘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要共同参与纠纷调处。甲乙双方要紧密协作,涉企初信初访案件要力争化解在小在早,力争化解率达100%,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人民调解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续聘,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盖章或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