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30-1/2020-00003 | 分 类 | 其他/其他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16 |
标 题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文 号 | 连云行复〔2019〕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李广恒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村好又多超市附近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小飞,局长
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新城广州路88号
申请人因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苔(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苔(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
申请人称:2019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08088644544),举报投诉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苔(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3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反馈办理结果,也未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举报投诉信复印件一份
挂号信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1、答复人已经受理申请人2019年8月30日邮寄的投诉举报,并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2019年9月3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购买的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苔”虚假标注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2019年9月4日,答复人执法人员至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涉案批次产品。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向答复人提供了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对杏仁夹心海苔和芝麻夹心海苔的《检验报告》(NO.S2019WTS0526和NO.S2019WTS0527)。2019年9月6日,答复人向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区市监责改字〔2019〕宿05号)。2019年9月12日,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解释瑕疵原因并汇报改正情况。2019年9月17日,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于向申请人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适当方式告知其处理结果。
2.答复人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及答复并无不妥。
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和中国卫生部颁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说明,营养素参考值的计算公式:X/NRV×100% = NRV%。同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也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涉案产品蛋白质含量38.2g,蛋白质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38.2g*80%=30.56g,此时NRV%=(30.56g/60)*100%=50.93%。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一)项数值和NRV%的修约规则的规定,涉案产品蛋白质含量38.2g营养素参考值NRV%标注的数值为62%,≥51%,符合法律规定。同理,涉案产品脂肪含量6.6g,脂肪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6.6g*120%=7.92g,此时NRV%=(7.92g/60)*100%=13.2%。涉案产品脂肪含量营养素参考值标注NRV%标注的数值为10%,≤13.2%,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其标注的营养参考值与实际计算结果不符,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其标注的营养参考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答复人认为由于海苔原料不同,会造成食品营养成分的变化,但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举报的问题属于食品标签瑕疵;其次,涉案产品的瑕疵标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风险或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答复人已责令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改正。
被申请人提交材料:
对申请人的手机短信回复
《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区市监责改字﹝2019〕宿05号)
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2019WTS0526和NO.S2019WTS0527)
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办文单
经审查:2019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19年9月4日,答复人执法人员至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区市监责改字〔2019〕宿05号)。2019年9月12日,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解释瑕疵原因并汇报改正情况。2019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于向申请人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其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17日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7日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申请复议的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