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583051/2026-00006 | 分 类 | 其他/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5-11 |
| 标 题 | 申请人董某不服被申请人市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申请人董某不服被申请人市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董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董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21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系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职能机构,如申请人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行为不服,应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或者十五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