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3051/2024-00009 | 分 类 | 其他/其他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标 题 | 李某、王某不服云山街道服行政强制拆除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连云行复第7号〔〕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李某、王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连(云山)强决〔2023〕2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 ||
时 效 | 有效 |
李某、王某不服云山街道服行政强制拆除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连云行复第7号
申请人:李某、王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李某、王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连(云山)强决〔2023〕2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连(云山)强决〔2023〕2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1.涉案房屋位于连云区某街道,该房屋系2000-2001年抛填项目范围内的继续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须申领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房产征收应由房产征收部门实施,达不成共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连云开发区、区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云山街道应及时发现、制止、处理涉案违建,不能简单程序化处理。3.连云区房屋征收(拆迁)政策对无证房屋征收拆迁,涉及到违章建筑均不是无偿拆除,如大港路北侧、栖霞路北侧、平山-云宿路北侧、新光路北侧、云山街道南排淡河两侧等,涉案房屋的征收和拆除政策在本地区应保持连贯性,参照历史执行。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强制拆除决定书;
2.收据。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做出涉案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行为,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答复人作出涉案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程序合法。连云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责成答复人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拆除。答复人接到该通知后,于2023年4月23日向申请人李某、王某作出连(云山)决催〔2023〕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依法送达,于2023年5月10日向申请人李某、王某作出连(云山)强决〔2023〕2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答复人依法履职,请求区政府查明事实,依法维持答复人所作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关于责成相关街道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请示;
2.关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
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4.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5.送达回证;
6.光盘(送达视频)。
第三人称:1.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向当事人李某、王某作出连城执(连)限拆字〔2022〕第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要求当事人对位于连云区某街道的违法建设于7日内进行拆除。当事人限期内未进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执法机关于2023年3月23日向连云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责成相关街道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请示》(连区城管〔2023〕5号),请连云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连云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31日责成云山街道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2.我局作出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主体合法。根据《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具体由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实施。因此,我局具有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职权,作出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主体合法。
3.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当事人李某、王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 2011 年共同出资擅自在连云区某街道建设一处394.8 平方米砖混结构墙体、钢结构屋顶房屋,及一间6.48 平方米厕所,面积合计 401.28 平方米。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规划部门复函等予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分局《关于对连城执连函〔2022〕5号的复函》(连自然资连分函〔2022〕46号)证实:申请人建设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城市道路用地。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违法建设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
2.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
4.申请人身份证复议件;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分局复函;
6.立案审批表;
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8.案件处理审批表;
9.重大案件讨论记录;
10.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11.陈述申辩笔录;
12.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13.限期拆除决定书;
1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15.送达回证;
16.行政强制相关事项审批表;
17.关于责成相关街道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请示;
18.关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
19.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第三人获悉连云区某街道存在违法建设。2022年5月26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分局出具《关于对连城执连函〔2022〕5号的复函》,明确位于某街道的地上建筑物未在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处为规划的某路,土地性质为城市道路用地。2022年5月31日,第三人决定对申请人擅自建设涉案房屋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2年8月15日,第三人向申请人李某、王某作出连城执(连)拆告字〔2022〕8号《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李某、王某两人于2011年左右擅自在连云区某街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砖混结构墙体、钢结构屋顶房屋,据2人表述为共同出资建设,出资额相同,占比各占一半。经测量房屋面积394.8平方米,厕所面积约为6.48平方米,面积共约为401.28平方米。申请人的违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限7日内拆除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8月18日,申请人王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人李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8月29日,第三人作出连城执(连)限拆字〔2022〕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对申请人王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限申请人李某、王某在7日内拆除违法建设,并告知了诉权。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7日,第三人向申请人作出连城执(连)决催字〔2022〕8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申请人10日内拆除涉案违法建设,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3月23日,连云区城市管理局向连云区人民政府请示,提请区政府责成相关街道对涉案违法建设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拆除。2023年3月31日,区政府作出《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责成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设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拆除。
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某、王某作出连(云山)决催〔2023〕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申请人接到催告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拆除涉案违法建设,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次日,被申请人将涉案《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留置送达申请人李某、王某。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某、王某作出连(云山)强决〔2023〕2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23年5月18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并告知了诉权。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将涉案《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留置送达申请人李某、王某。
另查明,2022年5月至今,连云港市连云区某街道房屋未曾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至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涉案违法建设尚未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责成强制拆除指示、强制拆除通知、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视频,第三人提供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分局复函、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证、责成相关街道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请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及本机关调查的协助函回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向申请人作出连城执(连)限拆字〔2022〕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经催告履行,申请人逾期不拆除,连云区人民政府作出《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责成连云区云山街道对涉案违法建设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拆除。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4月24日送达,申请人应当在2023年5月5日前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在经过行政决定履行催告、送达等程序后,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房屋的征收和拆迁政策在本地区应保持连贯性,参照历史执行的观点。经查,2022年5月至今,连云港市连云区某街道房屋未曾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故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连(云山)强决〔2023〕2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云山)强决〔2023〕2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