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3051/2024-00006 | 分 类 | 其他/其他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6 |
标 题 | 王某不服区住建局对非法转包调查处理的反馈意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文 号 | 〔2023〕连云行复不第2号〔〕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9月4日作出《关于申请连云区住建局对某项目中存在非法转包等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履职申请的情况反馈意见》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9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该申请,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补正申请。 | ||
时 效 | 有效 |
王某不服区住建局对非法转包调查处理的反馈意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连云行复不第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9月4日作出《关于申请连云区住建局对某项目中存在非法转包等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履职申请的情况反馈意见》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9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该申请,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补正申请。
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作出的《关于申请连云区住建局对某项目中存在非法转包等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履职申请的情况反馈意见》;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事实情况,依法重新答复。
经审查:申请人因某项目施工中存在非法转包等情况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主要申请履职事项为:1.对某项目施工中存在非法转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2.对某工程公司进入案涉项目施工人员保险情况进行调查、处理;3.书面答复履职结果。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连云区住建局对某项目中存在非法转包等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履职申请的情况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申请人对该反馈意见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未提交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需补正提交相关证据,2023年9月25日,申请人补正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所作出的反馈意见属于举报处理行为,并未增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补正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