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583051/2024-00005 分 类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9-21
标 题 张某不服海州湾街道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2023〕连云行复不第1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州湾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海访处字〔2023〕19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时 效 有效

张某不服海州湾街道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连云行复不第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州湾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州湾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海访处字〔2023〕19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请求:1.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海访处字〔2023〕19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向申请人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连云区某小区目前存在的全部一楼业主占用公共绿地并进行搭建的事实进行彻底调查。

经审查:申请人因连云区某小区一楼业主违法占用小区绿地并进行搭建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主要诉求为:请求对连云区某小区一楼业主违法占用小区公共绿地行为进行查处。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海访处字〔2023〕19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信访处理行为,并未增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