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583051/2023-00029 分 类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7-25
标 题 刘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告知程序超期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2022〕连云行复第9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告知程序超期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2年6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时 效 有效

刘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告知程序超期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告知程序超期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2年6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认定被申请人2022年4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受理告知程序超期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某烘焙店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2年3月29日投诉至被申请人处,投诉编号:1320703******2968702397,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并于5月24日答复称:在3月29日接到举报投诉后,我局开展调查,商家提出金箔是附属在蛋糕表面作为装饰使用,不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未与食品发生化学物理变化,不会造成顾客错误使用,无法接受十倍赔偿的要求,我局已经收缴剩余金箔,考虑到疫情影响和商家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我局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罚,对于赔偿金额建议诉讼解决。被申请人受理投诉超期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4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投诉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告知,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超期做出受理告知,程序违法。自投诉受理之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组织调解,程序违法。

据此,申请人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二款等请求所求,请求复议机关全部予以支持,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通知申请人查阅并寄递被申请人答辩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

2.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投诉人的投诉时间是2022年3月29日,2022年3月至4月期间连云港处于新冠疫情爆发防控期间,根据连云港市政府的通报,某烘焙店从2022年4月13日起才能恢复正常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3月29日到2022年4月13日期间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我局受理期限不能按3月29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计算,而应该从新冠疫情影响结束的时间2022年4月13日计算,所以4月19日受理不存在超期的问题。连云港疫情缓解后,我局就积极开展工作,4月14日我局接收到投诉之后就开始积极联系某烘焙店处理,4月15日去某烘焙店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金箔线索后判断属于我局管理,不在不予受理范围内,就在4月19日受理投诉。受理期间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某烘焙店一直未正常经营,时断时续,有时无法联系,找不到人,后与某烘焙店取得联系开始处理,4月22日对某烘焙店做了询问笔录。但由于疫情期间,某烘焙店行动受限,多次联系无法与我局工作人员见面,无法及时处理。5月24日,某烘焙店明确回复自己的意见,认为申请人是钓鱼投诉,恶意敲诈,不接受调解。相关材料收集完毕,研究处理结果后,我局即刻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2、投诉人的要求是十倍赔偿且不愿意一点让步,也拿不出身体不适看病的票据。我局几次找某烘焙店了解情况,询问某烘焙店的处理意见,某烘焙店综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国家规定禁止添加的是金箔粉,金箔粉如果是会混合在食品中才成为添加剂的,而某烘焙店是撒到蛋糕上面是金箔纸,不会和蛋糕融合,是不会吃到肚子里头的,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蛋糕照片可见我店使用的是金箔纸,是在蛋糕底层表面,形成一圈装饰条。我店买的金箔纸才花了4.8元,如何会含有重金属金箔,它就是黄颜色的纸,让复议人拿出证据证明装饰用金箔纸是金箔粉。从照片上来看,蛋糕表面还有多种装饰是不可直接食用的,主要是装饰,起到好看的作用。我店认为投诉人是不会傻到吃金箔条的,而且明确要求订购有金箔纸的蛋糕,要求与照片一模一样,是恶意敲诈,这个人是专业的职业打假,利用双方在食品知识上面的不对等,进行敲钱,是想让行政机关作为他的黑打手逼我赔偿,要是退货可以接受,赔钱的话自己要回去考虑考虑,看看私下能不能处理,不给行政机关添麻烦。5月24日,某烘焙店正式回复提出疫情期间,一直都没有正常经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房租、人员等各项开支,压力很大,无力负担,贷款都还不上,拒绝进行赔偿,不需要我局组织调解,让投诉人去法院告我。让行政机关不要再找他,责问行政机关是不是为人民服务,为何要帮职业打假人敲诈自己,自己和婆婆两人开个小店,自食其力,招谁惹谁了,即使犯了错误能否给改正机会,不要一棍敲死。现在提倡为企业排忧解难,市场局就是这样做的吗?

3、根据处理过程了解的双方立场,我局决定不予调解,是因为投诉人要求过高,某烘焙店拒绝调解,无调解的可能性,所以没办法进行调解,而且调解不是必须进行程序,已经明确告知投诉人可以通过诉讼寻求赔偿。投诉人的行为也是为了通过逼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达到威胁某烘焙店取得赔偿的目的。故我局受理和处理投诉期限符合规定,不存在2022年4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受理告知程序超期违法,期间即使超期也属于不可抗力,不能计算在受理期限后。且受理后积极处理,复议人的复议申请是想通过复议来达到恶意索赔的目的,请于考虑。

4.对于是否需要立案查处的复议申请。食品添加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因此,它一般不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包括天然物质;三是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强调食品添加剂是加入到食品中去。国家禁止的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会和食品发生物理或者化学作用,发生粘连或有物质遗留在食品里,对食品的形状会发生变化。而商家使用的金箔纸是作为装饰品使用的,不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就是一个包装装饰。我局认为所以当事人的使用方法不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即使违反有关文件精神,也不会危及身体健康,且复议人无证据证明腹泻后果发生,应当与使用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行为区别,而且某烘焙店提出其放置的是黄颜色的纸张也不无道理,某烘焙店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属于情节轻微。某烘焙店购买金箔纸是为了装饰使用,无主观故意,已经上交剩余金箔纸,考虑到疫情影响和商家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我局按规定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考虑某烘焙店的违法行为符合以上几条规定,可以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行政处理,履行了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法定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关于餐饮经营场所有序恢复堂食的通告》;

2.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处理记录;

3.现场检查笔录;

4.询问笔录;

5.某团交易记录、蛋糕照片、金箔购买记录、情况说明;

6.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健康证、身份证;

7.短信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用手机软件(某团外卖)购买某烘焙店销售的“一家之主暴富蛋糕”一份。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在某团购买的蛋糕,食用后不适,腹泻,网上查询是金箔的问题,蛋糕不允许添加金箔等物品,商家非法添加,违反食品安全法,现投诉要求退一赔十。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投诉,当日予以登记,次日转到宿城分局处理。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至某烘焙店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笔录。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2年4月22日,某烘焙店经营者马某至被申请人处进行谈话并提供某团交易记录、蛋糕照片、金箔购买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被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5月24日,马某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表示不接受对申请人十倍赔偿,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调解,在全国12315平台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为:在3月29日接到举报投诉后,我局开展调查,商家提出金箔是附属在蛋糕表面作为装饰使用,不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未与食品发生化学物理变化,不会造成顾客错误使用,无法接受十倍赔偿的要求,我局已经收缴剩余金箔,考虑到疫情影响和商家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我局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罚,对于赔偿金额建议诉讼解决。同日,被申请人以短信形式将反馈内容发送给申请人。经查,某烘焙店住所所在地为连云港市连云区某摊位。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某团交易记录、蛋糕照片、金箔购买记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健康证、身份证、短信截图,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某烘焙店住所所在地的区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本区域内的投诉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经核查,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连云区餐饮店、烘焙店于2022年3月22日起继续暂缓开放堂食,只提供外卖。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手机软件(某团外卖)购买某烘焙店销售的“一家之主暴富蛋糕”一份,可见该店提供外卖服务,确在营业中,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该投诉后,应在2022年4月8日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但直至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才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的因连云港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直至2022年4月13日才恢复餐饮经营场所堂食,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13日属不可抗力因素不计算受理期限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处理告知超期,违反法律程序。

关于对涉案投诉进行调解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某烘焙店经营者马某在情况说明中明确称:不接受赔偿,也拒绝调解。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对赔偿金额建议诉讼解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涉案投诉调解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烘焙店涉嫌在某团平台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问题,要求退一赔十。被申请人在结案反馈中提及:考虑到疫情影响和商家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我局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与某烘焙店之间存在消费纠纷,但是被申请人已将投诉事项处理完毕,被申请人对某烘焙店的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查处,其监管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请人的个人权益,故是否立案的查处结果与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对某烘焙店在蛋糕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金箔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已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连云行复不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处理。

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将某烘焙店列为第三人,因某烘焙店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不予通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明显超过法定期限,违反法律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被申请人程序轻微违法,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已无撤销的必要,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