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583051/2023-00028 分 类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6-06
标 题 刘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
文 号 〔2022〕连云行复不第1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时 效 有效

刘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1.认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违法,并撤销该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该举报重新作出立案决定;3.依据食品举报奖励办法依法奖励申请人。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烘焙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举报编号:132070300*******300838217,举报内容为:之前投诉,现在举报,举报该商户在蛋糕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金箔,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处罚,依据举报奖励办法依法奖励,如果包庇,保留一切维权手段。次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并说明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在3月29日接到举报投诉后,我局开展调查,商家提出金箔是附属在蛋糕表面作为装饰使用,不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未与食品发生化学物理变化,不会造成顾客错误食用,无法接受十倍赔偿的要求。我局已经收缴剩余金箔,考虑到疫情影响和商家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我局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对于赔偿金额建议诉讼解决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截图信息《举报详情》显示,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申请人在举报对象、举报问题类型以及举报内容上均予以明确,以上信息表明,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条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据此,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作用主要是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其规范的目的系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是否立案查处以及如何查处,其处理结果不涉及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并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并无法定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主张的获得举报奖励的权益,是可期待权益,只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具备其他奖励条件的情况下,该举报奖励才有可能实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查处行为与申请人获得举报奖励之间只有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申请人认为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依法主张救济。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