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583051/2023-00030 分 类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06
标 题 刘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反馈举报办理结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2022〕连云行复第10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反馈举报办理结果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时 效 有效

刘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反馈举报办理结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反馈举报办理结果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挂号信XA7988889××××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餐饮店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一事,信件显示2022年5月25日被签收。现法定期限已过,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举报信;

2.邮政挂号信凭证。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实。举报人属于职业打假人,同时举报了我局辖区内两家店铺销售凉菜行为,实际未到连云区来消费,就是在网上查询店家证照信息后,发现商家的瑕疵进行举报,不属于行政复议权利人。

2.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举报信后,指定我局墟沟分局开展调查,后墟沟分局发现某餐饮店属于宿城分局管辖,转由宿城分局处理。据调查了解,某餐饮店已于2022年4月21日办结营业执照与食品许可证注销手续,2022年6月16日,宿城分局告知申请人受理举报。由于被举报主体已经注销属于违法行为已经主动停止,又没有发现任何危害后果,我局研究决定不再进行调查,不予立案。宿城分局于2022年6月21日答复:“经调查,你投诉的某餐饮店于2022年4月21日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已注销,美团平台未更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综上,我局受理和处理投诉处理行为符合规定,不存在超期未答复的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举报信及美团页面截图;

2.办文单;

3.个体工商户信息;

4.许可证查询信息;

5.短信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举报称位于连云区云台路××号在“美团”平台存在未经许可网络超范围经营制售冷食类食品,举报请求为:依法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指定被申请人墟沟分局开展调查,后墟沟分局发现某餐饮店属于宿城分局管辖,转由宿城分局处理。据调查了解,某餐饮店已于2022年4月21日办结营业执照与食品许可证注销手续,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发送短信至1770378××××告知申请人受理举报。由于被举报主体已经注销属于违法行为已经主动停止,又没有发现任何危害后果,被申请人研究决定不再进行调查,不予立案。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发送短信至1770378××××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经调查,你投诉的某餐饮店,于2022年4月21日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已注销,美团平台未更新。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发送短信至1770378××××再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刘某关于某餐饮店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一事。根据连云区市场局宿城分局调查,第三方某餐饮店于2022年4月21日已办结营业执照与食品许可证注销手续,2022年6月16日,宿城分局短信告知你受理举报,宿城分局于2022年11月14日短信答复你:经调查,你投诉的某餐饮店于2022年4月21日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已注销,美团平台未更新。由于被举报主体已经注销属于违法行为已经主动停止,又没有发现任何危害后果,我局研究决定不再进行调查,不予立案。为避免你的误解,现明确告知你对于你的举报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餐饮店住所地的区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本区域内的举报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举报达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存在未经许可网络超范围经营制售冷食类食品,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对该举报案件进行受理、调查、告知。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某餐饮店已于2022年4月21日注销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美团平台未更新。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再次向申请人短信告知决定对该举报不再进行调查,不予立案。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第一次短信回复已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虽该告知不全面,存在瑕疵,但第二次短信回复已补全告知,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