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583051/2023-00020 分 类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04
标 题 张某不服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文 号 〔2022〕连云行复不第2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连区农信字〔2022〕×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行为,于2022年10月20日向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转交,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时 效 有效

张某不服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连区农信字〔2022〕×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行为,于2022年10月20日向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转交,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连云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确认宿城街道违法违规批准高某忠(儿子高某)翻建楼房,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连云区宿城街道违法违规批准翻建楼房的诉求连区农信字〔2022〕×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未依法按政策解决诉求的问题,现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因连云区宿城街道批准高庄村村民(儿子高某)翻建楼房一事进行信访,主要诉求为:1.宿城街道批准高某忠翻建楼房是依法依规批建的吗;2.批建面积是否合法,能否公开;3.违法违规批建如何处置,同类型户能否批建。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连区农信字〔2022〕×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中载明:关于张某的三个投诉,经我局实地走访调查,并未发现翻建审批手续违规,违建面积并未违规。申请人因不服该信访处理意见书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区农信字〔2022〕×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未影响信访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