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583051/2024-00010 分 类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2-14
标 题 黄某不服区市场局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2
文 号 〔2023〕连云行复第15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该申请,2023年10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时 效 有效

黄某不服区市场局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2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连云行复第15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该申请,2023年10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在淘宝网购买星黛露软糖,收货后发现该软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9月15日投诉举报至12315平台,被申请人于10月9日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该商家能够提供相关索证索票,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举报人陈述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投诉举报内容应分别处理”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中既有投诉赔偿诉求又包含了举报内容,而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仅回复了举报内容不予立案,对投诉内容置之不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履职不充分。2.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佐证,其不予立案回复在认定事项以及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和说理性。3.商家能提供索证索票并不代表其就是合法的正品,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并不意味着没有违法行为。4.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诉权、行政复议机关和审理期限,构成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履职不充分、程序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12315平台举报单;

2.订单截图;

3.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是处理举报事项的适格主体。申请人购买的是由经营者某公司销售的食品,该公司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情形,对申请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举报行为,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经营者住所地的区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本区域内的举报的法定职责。

2.答复人处理举报事项的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3年9月18日接到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其2023年9月6日通过淘宝网购平台向经营者某公司购买“星黛露”糖果,举报内容为:1.假货;2.标签标识违反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诉求赔偿并依法查处。答复人于2023年9月22日至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举报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经营资质以及进货凭证等。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情况,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标识标签符合规定,答复人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0月9日,答复人通过举报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3.答复人处理举报事项适用依据正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

4.关于申请人声称其既有投诉赔偿诉求又包含了举报内容,要求分别处理的问题。申请人在2023年9月10日、9月15日通过江苏省市场投诉举报平台已经就相同问题分别进行投诉、举报,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10月9日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统一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参加人的资格,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投诉单、详情页;

2.举报单、详情页;

3.案件来源登记表;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5.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6.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7.委托商公司注册证明书、进货凭证;

8.产品合格证;

9.产品外观、合格证照片;

10.销售订单截图;

11.不予立案审批表;

12.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在淘宝网“发芽儿喜礼”店铺购买“星黛露果汁软糖”250g,订单号:196554126332233XXXX,消费金额15.8元。2023年9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单编号为1320703002023091095XXXX,投诉内容为:假货,此款星黛露系列糖果在国内无授权生产以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求食安法148条。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单编号为:1320703002023091572XXXX,举报内容为:1.假货;2.标签标识违反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求赔偿并依法查处。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予以登记,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9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处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取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商公司注册证明书、进货清单等。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及现场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9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因被举报人不同意调解,10月9日,被申请人将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决定和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分别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和举报渠道告知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截图、商品照片、订单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举报单、详情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商公司注册证明书、进货凭证、销售订单截图、产品合格证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负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涉案商品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9月22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9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0月9日将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核查结果显示,被举报人作为经营者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产品生产厂家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等,案涉食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违法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关于举报请求内含投诉内容问题,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2023年9月15日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举报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且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投诉申请,已单独投诉涉案食品。因此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举报申请按照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