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583051/2026-00003 | 分 类 | 其他/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6 |
| 标 题 | 申请人卢某不服被申请人区市场局投诉举报未回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申请人卢某不服被申请人区市场局投诉举报未回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卢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该申请,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补正材料,于2025年4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任何回复及书面答复的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主要内容为:12月6日我在美团上某烤地瓜店购买一份桂花桃胶烤大梨,订单金额23.24元。后经网上查证得知桃胶在2023年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新资源食品。这意味着它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得到了认可,但尚未广泛推广为普通食品。在食用时,需注意其推荐食用量为≤30克/天。且不适宜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食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截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的任何形式回复,包括是否受理、是否立案、案件进展及处理结果等,已远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关于法定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作任何回应,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信;
2.商品及订单截图;
3.邮件轨迹;
4.邮件详情。
被申请人称:1.主体适格。申请人购买桂花桃胶烤大梨美团店铺名称为某烤地瓜店,营业执照名称为“xx餐饮店”,经营场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情形,申请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投诉、举报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答复人作为被举报销售者住所地的区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本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答复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
2.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12月6日我在美团上某烤地瓜店购买了一份桂花桃胶烤大梨订单金额23.24……我局收到该举报信后即刻开展调查,同日,上午商家将该份桂花桃胶烤大梨外卖(实物)提交至我局,申请人并未签收该份外卖,未产生后果,且商家表示愿意退还货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11:28电话联系投诉人告知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后答复人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12345平台再次收到申请人针对同一事由的投诉举报,内容为:12月6日,通过美团外卖花费23.24元购买桂花桃胶烤大梨,商家名称为xx餐饮店……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12345平台再次回复投诉人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立案。答复人告知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3.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事实和理由的答复。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开展调查,并于2024年12月11日11:28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予以核查。同日下午我局收到申请人的12345政务服务平台的投诉工单,并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平台回复申请人对该投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结果。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未影响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答复人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答复人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和处理结果,已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满足了投诉人的知情权。请求驳回投诉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信;
2.商品及订单截图;
3.邮件轨迹;
4.邮件详情;
5.营业执照;
6.不予立案审批表;
7.连云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
8.连云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复;
9.彩信截图;
10.光盘(电话录音)1张。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购买商家某烤地瓜店销售的桂花桃胶烤大梨一份,价格为23.24元,该店经营场所为连云港市连云区。2024年12月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桃胶推荐食用量应≤30g/天,且不适宜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食用,被投诉举报人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外卖收货地址为连云港市东方医院,经调取监控得知,其并未取货,故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对其举报予以核查。同日,申请人拨打连云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出诉求,称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其投诉举报,且态度不佳,希望相关部门协调依法受理。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已下架该商品并予以整改,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根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回复连云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回复的主要内容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2024年12月11日已对其投诉不予受理。2.该举报经核查,商家已经下架整改,商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同日,连云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
另查明,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彩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对其举报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商品及订单截图、邮件轨迹、邮件详情、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连云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连云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复、彩信截图、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为连云港市连云区,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本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对于投诉事项部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材料,当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及程序规定。对于举报事项部分,申请人就同一举报事项分别通过投诉举报信及12345便民热线反映,被申请人应分别回复,不能以对12345便民热线的回复代替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截止到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时对举报事项未告知是否立案,直至2025年5月28日才通过彩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依据上述规定,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告知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告知。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已自我纠错,就上述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故无必要再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