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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30-1/2017-0004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10-16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区司〔2017〕5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根据省厅和市局的工作部署要求,现将《连云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司法所认真抓好落实,切实遵照执行。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连云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维护社区矫正秩序安全稳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一)社区服刑人员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社区服刑人员大规模集中来市、去省、进京上访的;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滋扰管理秩序的;

(五)社区服刑人员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

(六)社区服刑人员在收监押送过程中脱逃的;

(七)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押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性质以及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由负责有处置责任的属地司法行政机关指挥部署,相关职能科室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部署积极主动的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要求,规范进行。

(三)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协同应对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由属地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合力开展。

第四条  突发事件初发时,应当由街道司法所在第一时间负责处置,并立即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区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活动中和在收监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区司法局负责处置。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街道司法所、区司法局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的,应逐级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连云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局社区矫正科承担。

第六条  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第七条  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情况选择设立以下专门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负责控制局面、消除危险、平息事态等工作。

(二)秩序维护组,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人群、维护秩序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负责联系协调医院,实施伤员救治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工作。

(五)信息综合组,负责情况收集、信息传递、材料汇总、应对舆情等工作。

第八条  街道司法所可以参照本章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第三章   处置措施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有处置责任的街道司法所或者区司法局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立即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社区服刑人员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拨打“110”或向公安派出所报警,在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控制事态发展,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联系协调医院开展伤员救治,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犯罪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社区服刑人员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置: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批评教育,劝导其离开群体性事件现场,并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向区司法局报告现场及处置情况。对应予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

(三)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上报区司法局组织查找。经手机定位、走访调查后仍未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下落的,区司法局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协调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下落的,应当立即将其带回住所。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应当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做好收监执行工作。

(四)社区服刑人员大规模集中来市、去省、进京上访的处置:区司法局应当向同级信访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信访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将其带回居住地。对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合法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处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上访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罚。

(五)社区服刑人员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滋扰管理秩序的处置:组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的司法所或者区司法局应当强化现场秩序维护,立即将违规人员带离现场,进行批评训诚,同时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对应予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罚。

(六)社区服刑人员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处置:组织集中教育、社区服刑的司法所或者区司法局应当立即联系协调医院开展救治工作,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做好解释工作,终止集中教育或社区服务,开展现场设施安全检查,事后及时通报同级检察院。发生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区司法局应当立即通报决定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七)社区服刑人员在收监押送过程中脱逃的处置:随车押送人员应当立即向脱逃地“110”报警,请求协助追逃、实施抓捕,并向执行押送任务的区司法局报告。抓捕成功后,对不构成脱逃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区司法局应当继续执行收监押送任务。对构成脱逃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区司法局应当终止收监执行,移交脱逃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押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置:随车押送人员应当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110”报警,请求处理事故、协助看押,并向执行押送任务的区司法局报告。联系协调医院对受伤人员开展救治,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看护,防范其脱逃。因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较长或者随车押送人员伤亡无法执行押送任务的,区司法局应当立即派车派人或协调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相关部门继续执行收监押送任务。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和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街道司法所或者区司法局应当逐级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上级司法所行政机关应当对应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应立即派人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发现下级司法所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的,应当立即统一领导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统一领导处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第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公伤亡的人员和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负责处置(统一领导处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第十三条  负责处置(统一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对外发布信息。需要对外公布的,应当拟定信息内容,经总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分析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防范。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增强防范意识,适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机制,满足处置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街道司法所可以按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预案。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