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30-1/2020-00009 | 分 类 | 其他/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03 |
标 题 | 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司通〔2020〕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连云开发区管委会,区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第六条规定,结合机构改革等情况,现将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本清单内的单位可以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7 号)等规定,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司法局法制科备案。
二、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区司法局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清单由区司法局依法确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司法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 号 |
单位名称 |
1 |
连云区人民政府 |
2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3 |
连云区经济发展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4 |
连云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
5 |
连云区科学技术局 |
6 |
连云区民政局 |
7 |
连云区司法局 |
8 |
连云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9 |
连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 |
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
11 |
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局) |
12 |
连云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13 |
连云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
14 |
连云区商务局 |
15 |
连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局) |
16 |
连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7 |
连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连云区应急管理局 |
19 |
连云区审计局 |
20 |
连云区行政审批局(政府服务管理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局) |
21 |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2 |
连云区统计局 |
23 |
连云区信访局 |
24 |
连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25 |
连云区保密局 |
26 |
连云区档案局 |
27 |
江苏连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8 |
连云区前三岛乡人民政府 |
29 |
连云区人民政府海州湾街道办事处 |
30 |
连云区人民政府墟沟街道办事处 |
31 |
连云区人民政府连云街道办事处 |
32 |
连云区人民政府连岛街道办事处 |
33 |
连云区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 |
34 |
连云区人民政府板桥街道办事处 |
35 |
连云区人民政府宿城街道办事处 |
36 |
连云区人民政府高公岛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