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5839-5/2017-00023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云山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7-07-13 |
标 题 | 云山街道关于机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云山街道关于机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部门:根据《关于连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区人社〔2017〕3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街道机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提高职工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云山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享受年休假的职工范围街道机关在岗在编干部职工,以及参照执行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 ||
时 效 | 有效 |
云山街道关于机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云山街道关于机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关于连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区人社〔2017〕3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街道机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提高职工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云山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享受年休假的职工范围
街道机关在岗在编干部职工,以及参照执行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二、年休假管理及审批程序
1、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制定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底前上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需要申请变更年休假计划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单位书面提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同意后,可在本年度内安排补休。
2、机关职工休年休假,需逐级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区级层面领导)请示获批后方可休假。身兼两个及以上部门职责的,年休假申报以主要业务部门为主。机关职工休年休假,需填写《年休假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交由党政办存档。休假完毕后,须及时向批准领导和党政办销假。
三、年休假相关具体政策
1、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月至11月底之间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在12月份满工作年限后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假期的抵冲
职工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新录聘或调动人员
当年新录聘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可在现单位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新调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调入单位支付。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其他情况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仍按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年休假的有关要求
1、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掌握部门职工应休假和已休假情况,不得因职工休假导致部门业务工作无法开展或发生目标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大责任事故。
2、职工休假期间,手机等通讯工具确保通畅,如因业务办理或特殊情况确需回单位的,接到通知后须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所占休假时间,可另行补足。
3、职工如需赴市外休年休假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4、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全部工资正常发放。
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1、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