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5848-3/2020-00014 | 分 类 | 其他/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墟沟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0-12-08 |
标 题 | 墟沟街道综合执法职责清单追责制度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墟沟街道综合执法职责清单追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追责的行为,是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责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二)不依法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职责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三)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五)执法方式粗暴,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六)法制审核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追责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上报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责令辞去职务;
(六)免职;
(七)辞退;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六条 责任人员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上报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不再适合继续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并可以同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任一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五)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事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减少损失扩大或者挽回不利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符合有关容错免责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追究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给予处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