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45-9/2013-00002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宿城街道办 | 发文日期 | 2013-03-11 |
标 题 | 宿城乡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 ||
文 号 | 宿乡政发[2013]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乡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公务用车成本,确保机关公务活动和应急任务用车,根据我乡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 ||
时 效 | 有效 |
宿城乡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乡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公务用车成本,确保机关公务活动和应急任务用车,根据我乡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使用原则
1.本规定所指的车辆指乡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
2.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车辆登记、使用、管理。车钥匙统一由党政办登记备案,驾驶员由党政办统一管理、考核。
3.中巴车主要保证机关人员上下班接送、外出参观考察和参加会议用车,特殊情况用车报分管领导批准。小车重点保证领导用车,上级临时召开紧急会议和应急处理公务。
4.以各部门、各条线名义购买的车辆,全部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使用,驾驶人员要相对固定并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党政办、督查办定期督查。
5.乡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公务出乡的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公务前往区外的车辆需报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6.用车完毕,驾驶员应及时把车辆停放在乡政府院内及其它安全场所。
二、驾驶员应遵守的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证行车安全。违反交通规则行车受处罚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驾驶员因工作变动,期间所发生的违章记录必须处理完毕。
2.驾驶员遵守单位各项制度、管理准则。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3.车辆实行专人驾驶,车钥匙由驾驶员签字领取,如有变动经党政办书面备案后履行交接手续。
4.任何人无权要求驾驶员违章驾驶。
5.对乘车人员违章,驾驶员要当场指出,责令纠正,不改正的驾驶员不得开车。否则,违章责任由驾驶员负责。
6.认真做好行车记录、加油记录,以便作为报销相关费用和出车补助及核查的凭证。如因记录不详或不准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对固定驾驶员负责。
7.驾驶员平时应及时保养车辆,保证车辆状况完好,办理行车手续。不出车时在值班室待命。做好随时出车的准备,严禁擅自出车和中途溜岗。
8.驾驶员因公、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应由党政办提出建议报乡领导批准。
9.驾驶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并做好出车准备,接到出车任务要迅速出车。如事先领受任务的,市内用车必须提前5分钟,长途必须提前20分钟在指定地点等待出车。驾驶员出车,不得擅自离开车辆,以保证车辆安全和随时出车。
10.驾车时要严格操作规程,遵章行驶,坚持安全行车、礼貌服务、节约用油、减少车损。
11. 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不得私自出车,不得互换车辆或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车辆完成任务后一律回机关待命,严禁私自开车到娱乐场所。
12.驾驶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该打听的不打听,不该讲的不讲。不得对外泄漏公务行踪和行政执法地点、对象、举报人等须保密的内容。
13.执行任务结束后,必须及时返回,将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在用车计划时间内,车辆未能返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党政办说明原因。
三、车辆维修
1.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好《车辆维修报批单》,经党政办批准并报乡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车辆进厂维修时,本车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必须到维修场协助监督维修,确保维修质量。汽车修好后,由党政办、财政所与修理厂统一结算,驾驶员不得以现金结算维修费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除外)。
2.车辆修理预算价格在500元以内的,须经党政办同意;500-2000元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2000-10000元的,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10000元以上的,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修车。
3.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须先向党政办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维修。
4.车辆清洗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清洗(冬季除外),每月发放劳保费40元,需要专业清洗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安排。
5.购买车上用品须经党政办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驾驶员购买和添置,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
四、油耗管理
1.车辆用油实行加油IC卡定点加油、单车每月里程登记、IC卡统一充值结算,由财政所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每次加油做好登记。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党政办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2.开车注意节约用油,不行驶时及时关闭发动机、空调等。党政办依据核定的车辆百公里油耗指标,对不同车型实行分类考核。
五、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市内每周结报一次;市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结报费用时附派车单,并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
2.驾驶员报销凭证经党政办审核后,报乡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乡长审批报销各种行车补贴、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
六、监督与奖惩
1.由党政办牵头组织人员对驾驶员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驾驶员违反上述条款,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一个月内第一次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次扣发50元补助,第三次扣发100元补助。单月超过三次的,扣发当月补助及一个月年度考核奖。超过六次的予以调离岗位,扣发一个季度年度考核奖。造成损失的,负担全部损失,处罚提升一档;情节严重的,扣发全年考核奖,直至辞退。
3.驾驶员违反规定擅自出车或将车停放他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其他事故;违反规定或违规操作,造成车辆损坏或其他赔偿,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未造成事故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出车补贴;第二次扣发当季度出车补贴,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属非固定制职工的予以辞退,属固定制职工的调整工作岗位。
4.上班时间驾驶员擅自离岗,未能按要求及时出车,影响执行公务的,按机关干部职工考勤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5.不服从指挥调度,按机关效能告诫的有关规定实施告诫。
6.本制度奖惩条款与其它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处罚高的标准执行。
七、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宿城乡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