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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12-5/2019-00010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信息中心 发文日期 2019-09-20
标 题 关于在连岛街道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街办发〔2019〕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在连岛街道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连岛街道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连岛街道公职律师工作,深化街道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连岛街道法治化水平,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连岛街道办事处

                     2019年9月20日

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岛街道办事处公职律师工作,深化连岛街道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街道法治化水平,结合我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经连岛街道遴选、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部门对申报担任公职律师进行遴选,对公职律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协助组织教育、纪检部门对公职律师实施奖励和惩戒;

    (三)组织、管理、协调公职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第四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公职律师履行连岛街道赋予的工作任务、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公职律师所在单位、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申报、遴选

 第五条 街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报公职律师: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 

)无违法违纪记录;

)所在部门同意。

在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被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公职律师的执业内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与街道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为街道提供法律服务。主要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为执法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研究;

(四)参与街道信访事项接待、办理;

(五)参与街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

(六)受街道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七)代理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

(八)为街道从事公务,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

(九)其它可以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七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服从街道执业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接受单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教育培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街道以外的法律事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街道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七)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就委托单位案事件对外发表意见;

(八)公职律师执业证只能用于连岛街道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不得转借、出租、抵押、复制、赠送、转让、涂改和故意损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公职律师的考核

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

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工作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四)参与信访案件处置情况;

(五)办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事件的情况;

(六)服从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管理和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七)奖惩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二)能够依法、尽责、高效地开展执业工作,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处;

    (三)服从所属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管理;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执业不认真、不规范、效率低下等行为受到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或委托单位投诉并查实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批评教育,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不服从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管理,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执业工作不认真,工作绩效较差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惩戒的;

(四)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六)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公职律师义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参加考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公职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报本级连岛街道负责人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当向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视情参加有关培训教育。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公职律师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提请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提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公职律师对本人考核等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工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复查机关认为原等次建议适当,应当作出维持原等次建议决定;认为原等次建议不适当或错误的,应当要求被申请方限期重新作出变更等次建议,被申请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变更等次建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复核、复查机关。复核、复查机关应当将复核、复查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方。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参加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业务培训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代理连岛街道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审核,报连岛街道负责人批准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

    (一)不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未按要求或拒绝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且拒不改正的;

    (四)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五)不履行公职律师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失职、渎职,给连岛街道及有关部门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连岛街道、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规定的年度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或业务培训不合格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的;
    (九)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并经所属单位同意的;

(十)因健康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

公职律师发生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公职律师执业证上交所属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属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  在公职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查处期间的,应当停止行使公职律师相关权利并上交公职律师执业证,待处理决定作出后,视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或变更单位执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属连岛街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报备。公职律师管理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公职律师执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连岛街道应当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物质条件和缴纳会费、调查取证费用等经费保障,并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连岛街道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有关实施意见应当向市区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岛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