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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12-5/2018-00029 分 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连云区连岛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8-07-10
标 题 关于印发《连岛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的通 知
文 号 连街工委发〔2018〕2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岛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岛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的通 知

 

连街工委发〔2018〕25

 

 

关于印发《连岛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的

 

 

街道党工委委员,各党(总)支部:

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议事质量,完善中心党工委科学决策机制,经党工委会议讨论研究,特制定《连岛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0日

 

 

 

 

 

连岛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街道实际制定。

第三条  党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工委会议。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主任办公会等替代党工委会议。党工委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事项,一般每月至少召开 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时,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一切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党工委内部,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工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工委委员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接受党工委的领导和监督,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的权威。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

  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反对和防止“一言堂”、“家长制”。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应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由下次会议再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讨论决定街道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审议街道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讨论研究党工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贯彻执行等事项;讨论研究加强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研究制定年度党建工作意见、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逐个审议。审批下级组织的建立和党组织的成员。

  第九条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条  研究全街道组织、纪检、宣传、武装、政法、统战工作情况;讨论研究群团组织提出的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讨论通过党工委领导代表党工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工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讨论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如抗灾、救灾等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四条  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在征得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提出,然后召开书记办公会或由书记、副书记进行沟通、商量后,确定为本次党工委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  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工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工委分管领导的同意。办事处各部门提请党工委讨论的议题,由办事处分管领导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对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工委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比较重要未经充分准备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而未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均不列入党工委会议议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召开党工委会议,一般由党政办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通知或送发到各位党工委成员。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干部任免和对党员干部的处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工委会议表达。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经主持人同意,可召其负责人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第十九条  如党工委会议的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主持人有责任提醒,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坚持一事一议。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位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二条  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在党工委会议上,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工委委员,先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后由全体党工委成员进行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动议新的人选、避免仓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一些总体方向正确,但思路、途径未完全清晰,缺少经验和时间、属于首创工作的,可以先干后议,边干边议,边议边改,边改边提高,防止久议不决,影响工作推进。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时,事前有工作预案的,应按有关预案处置;没有预案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议要有记录,记录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并使用《党工委会议记录簿》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工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形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工委委员,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及时向他们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工委委员对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如违反保密要求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应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需要产生的各种文件、通知要及时上报或下发,在一周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党工委书记作为“班长”,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要组织协调党工委成员的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工委成员监督。党工委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自觉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的权威。成员间应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三十一条  按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的应该在党务、政务工作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及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纪工委也要把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是规范党工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各党工委成员应依据本规则共同遵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