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2-5/2013-00025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连岛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3-05-27 |
标 题 | 关于转发《2013年连云区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街办发〔2013〕2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转发《2013年连云区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和省、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连云区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开展,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制定了《2013年连云区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2013年连云区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
2、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3、东海区伏季休渔渔船首报制度(修订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13年连云区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加强伏季休渔管理,保护海洲湾渔业资源,根据农业部、东海区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3年连云区伏季休渔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理念,遵循政府重视、宣传先行、严格管理、服务疏导的伏休管理思路,精心组织,严防严管,进一步增强我区干部群众和广大渔民合理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的意识,提高休渔质量,巩固休渔成果。
二、组织领导
我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道要加强对管辖渔船船主的宣传、动员和检查管理,教育渔民群众自觉遵守伏季休渔制度,确保停港渔船的安全。区海洋与渔业局成立2013年海洋伏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伏休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伏休管理工作的展开,成员如下:
组 长:孙 标 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张胜利 区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夏 杰 区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 员:朱 红 区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
陈宽春 区船检站站长
林福斌 区渔政站副站长
顾 东 连岛街道办事处渔办主任
徐成双 高公岛街道办事处渔办主任
胡希柱 海州湾街道办事处安监所所长
朱玉明 连云街道办事处安监所所长
秦志兵 板桥街道办事处农办主任
王其作 墟沟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渔政站,林福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有王宏喜、伏胜波、李金城,电话:0518-82307856,传真:0518-82311856。
三、我区海洋伏季休渔作业类型及时间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几种作业类型兼作的渔船,凡是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休渔对象的,均应纳入休渔范围。其休渔时间从最早休渔的作业开始至最迟结束休渔的作业为止。
(二)休渔时间
我区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其中定刺网作业为6月16日12时至8月31日12时。
四、实施步骤和管理措施
(一)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各街道要密切配合区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渔政渔港管理机构,将刺网休渔时间调整作为宣传重点,掀起声势浩大的伏季休渔宣传热潮。组织工作组深入到渔村、码头、市场、油库等渔业活动场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宣传画、向渔民发送宣传资料和召开渔民大会及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方式,开展一系列宣称活动,大力宣传养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休渔的法律法规,宣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帮助渔民群众增强养护渔业资源意识,提高渔民群众参与伏季休渔的自觉性;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加强工作的预见性,争取早介入、早着手,防止出现思想波动,确保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2、渔港管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渔政渔港管理机构,要及早会同各相关街道规划渔船泊位,确保每艘渔船都有合适的位置停泊。进一步强化港口管理和检查力度,推行分类、划区、挂牌集中停泊,专人负责,分片包干,维护渔港良好的管理秩序。
3、通信联络。建立伏季休渔值班和紧急信息报送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组建伏休管理举报信息网络,设立多种举报途径。区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伏季休渔秩序。举报电话:0518-82307856。
4、伏休检查。制订伏休检查的具体行动方案,做好海上执勤、陆上管理等方面的准备,使执法队伍、船艇处于最佳状态。伏休前,要积极配合好上级渔业安全生产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渔船按时进港休渔,营造良好的休渔秩序。
5、试行伏季休渔台账制度。为加强伏休监管,确保伏休监管措施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化,东海区渔政局决定在2013年试行伏季休渔台账制度。伏季休渔台账具体包括伏季休渔管理方案、伏季休渔领导小组、休渔渔船名册(包括本地休渔和在异地休渔的渔船)、伏休渔船泊位示意图(或泊位表)、伏休责任状、休渔渔船移泊报告书、异地休渔渔船申请表、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函、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确认函、伏季休渔渔船动态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记录表、伏休违规处理记录表等内容。各街道应根据伏季休渔台账示例要求,统一制作本街道伏季休渔台账,进一步理清伏休管理思路,落实伏休监管措施。
(二)实施阶段
加强伏季休渔的监督管理,从陆地、海上同时开展执法检查,还要利用伏休的有利时机,做好渔民培训工作,引导渔民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保证伏季休渔工作有序、平稳地进行。
1、实行首报制度。各街道在开始执行伏休后10日内将应休渔的渔船停泊情况以《伏休渔船首报表》(见附件)的形式上报上级渔政机构。关于伏休渔船的作业类型应当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填写。另外,在执行首报制度的同时,实行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软件,按照相关规定填报。
2、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定期、不定期对伏休渔船进行清点,按照伏休渔船动态管理的要求,切实掌握移泊渔船的去向,防止个别渔船以修船为名出海偷捕;二是安排专人负责异地渔船伏休工作,按照《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2),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各街道之间相互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异地、挂靠休渔渔船违法违规生产;三是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好港口关,加大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和克隆船的查处力度,并对进出渔港的船舶实行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四是加强纳入街道安全监管涉渔船舶的监管。所有纳入乡镇安全监管涉渔渔船均应返回本区进行伏休,严禁跨市停靠。对跨市停靠的街道安全监管涉渔渔船,一经查获,按照上级要求一律按照船网分离的原则,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押回本地监管;五是加强海上收鲜船和养殖船的监管。严禁收鲜船和养殖船出海从事捕捞作业、收购违规渔船渔获物,或为伏休渔船提供冲水、加油、代冻和储藏等服务。
3、严格海上执法。进一步加大海上执法检查的力度,充分发挥海洋渔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结合护渔2013和查处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行动,开展经常的督察和检查,及时解决突发事件,确保伏休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伏季休渔期间,区渔政站要按照《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海上巡查工作的通知》(苏渔政发[2011]27号)要求,按照市渔政支队统一巡航计划,落实巡航任务,维护北大门良好的伏休秩序。
4、严查违法行为。对于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根据农业部相关文件精神,取消其当年享有国家惠渔政策资格,并押扣回港直至伏休结束。要将违规渔船上报上级渔政机构,省总队将以黑名单等形式予以公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伏休大局稳定。
5、组织三防检查。休渔期间,各街道要切实采取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盗、防火、防台风工作,特别是要禁止在港渔船明火作业。密切配合公安、边防、消防、气象、卫生等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杜绝事故隐患,加强对港口、渔船的安全检查和渔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做好服务保障。各街道一要积极引导渔民转产转业,调整产业结构,拓宽渔民生产门路,增加渔民的收入,使广大渔民在伏休期间有事可做、有钱可赚;二要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对渔民尤其是职务船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生产技能;三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渔船适航能力;四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渔民群众精神生活,保障渔区社会生活秩序稳定。
7、开展增殖放流和环境保护工作。要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增殖放流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争取财政和社会资金,加大增殖放流投入,提高管理水平,扩大放流效果。区渔政站要主动介入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涉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生态灾害突发事件。
(三)总结考核阶段
1、在伏季休渔结束后,要通过渔民走访、渔港调查等方式对伏季休渔效果进行评估。
2、密切关注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刺网休渔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伏休结束后,对2013年伏休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结合伏休效果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22日前报区海洋与渔业局海洋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联系人:王宏喜,联系电话:0518-82238856,电子邮箱:lyqyzglz@163.com。
附件2:
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掌握各地异地休渔渔船基本情况,防止异地、挂靠休渔渔船违规生产、维护伏季休渔大局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异地休渔渔船是指渔船所有人居住地与渔船注册登记地相一致,但伏季休渔期间不在船籍港休渔的渔船;挂靠异地休渔渔船是指渔船所有人居住地、经营地与渔船注册地不一致,渔船所有人从其它地区购买船只和指标从事渔业生产,渔船标识仍属原船籍港,但长期活动、停靠在异地的渔船。
二、挂靠异地的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原则上应回船籍港休渔,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其伏季休渔时间应与停泊地统一作业类型相一致,挂靠异地渔船若按船籍港休渔时间开捕,船上网具应在船籍港上船。
三、异地、挂靠休渔渔船的伏休监管责任由船籍港渔政管理机构与停泊地渔政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四、异地休渔渔船船主应在伏季休渔开始前一周向船籍港所在地渔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3),并报告渔船拟停泊地、联系方式,经批准方可到异地休渔。伏季休渔期间,异地休渔渔船的证书应上交船籍港所在地渔政管理机构集中保管,网具应在船籍港所在地上岸。伏季休渔开始时,船籍港渔政管理机构与停泊地渔政管理机构分别填报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表(见附件2-1、附件2-2),与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表同时逐级上报至海区局。
五、海区局汇总核对后,转发船籍港渔政管理机构与停泊地渔政管理机构互相核对。如发现重复、遗漏等情况,应立即查明并上报海区局。
六、异地休渔渔船停泊地渔政管理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划出专门区域,要求在本地区休渔的异地、挂靠渔船在专门区域集中停靠,并明确责任人实行专门管理、适时巡查。
七、异地休渔渔船船籍港渔政管理机构应就本地区在其他地区休渔的渔船向停泊地渔政管理机构发出委托管理函(见附件2-4),提供在异地休渔渔船船名册,并要求在异地休渔的渔船船主定期向船籍港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渔船当时位置。有条件的应派出工作组赴停泊地开展协助监督,如发现在异地休渔的渔船与实际停泊位置不符的,船籍港所在地渔政管理机构应及时查明情况。并通报停泊地渔政管理机构,必要时召回在异地休渔的渔船,开展进一步调查。
八、异地休渔渔船移泊时应提前3日向停泊地及船籍港渔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两地渔政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移泊。
九、本办法实施后,各级渔政管理机构应在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对异地休渔渔船的管理事项同部署、同要求,并组织自查。省级渔政管理机构、海区局将对异地休渔渔船的实际休渔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
附件:2-1 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表(船籍港)
2-2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表(停泊地)
2-3异地休渔渔船申请表
2-4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函
附件2-1:
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表(船籍港)
船籍港渔政机构:(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省(直辖市) |
市、县(区) |
船名号 |
船主姓名 |
作业类型 |
停泊位置 |
联系电话 |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2-2:
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表(停泊地)
停泊地渔政机构:(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省(直辖市) |
市、县(区) |
船名号 |
船主姓名 |
作业类型 |
停泊位置 |
联系电话 |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2-3:
异地休渔渔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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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
船籍港 |
作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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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停泊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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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地休渔原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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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管理机构意见: 年月日 |
附件2-4:
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函
渔政执法支队、大队:
现有我地区渔船(名册附后),经查因故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经研究批准其在你地区休渔,在伏季休渔期间委托你单位代为管理。
此函。
渔政执法支队、大队
年月日
附件3:
东海区伏季休渔渔船首报制度(修订稿)
一、目的
为加强对伏季休渔渔船的管理,确保实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的伏休目标,巩固伏季休渔制度,同时,为给伏休渔船安全、渔港安全工作提供基础性数据,并严厉打击克隆船和擅自调整作业类型等违法现象,特在东海区范围内实行伏季休渔渔船首报制度。
二、时间
(一)东海区沿海各县(区)渔政机构在每种作业类型开始执行伏季休渔后10日内将该作业类型应休渔船的渔船停泊情况上报至所属地市渔政机构;
(二)地市渔政机构在所辖县(区)上报情况后3日内汇总上报所属省(直辖市)渔政执法总队(渔政处);
(三)省(直辖市)渔政执法总队(渔政处)在所辖地市(县〈区〉)上报情况后2日内汇总上报海区局。
三、方式
(一)伏休渔船休渔首报表
伏休渔船休渔首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省(直辖市) |
市(区) |
县(区) |
船名号 |
船主姓名 |
作业类型 |
(二)填表要求:
1、以Excel表格形式填报首报表;
2、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首报表。区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站邮箱为:lyqyzglz@163.com。
(三)填表说明
1、填报单位一栏中填写填报该表的单位名称;
2、填报时间一栏中填写填报该表的时间,以XX年X月X日的形式填写;
3、省(直辖市)、市(区)、县(区)等栏目中填写休渔渔船所属的地区;
4、船名号一栏中填写休渔渔船的船名船号;
5、作业类型一栏中填写伏休渔船的作业类型,以该船持有的捕捞许可证上登记的作业类型为准。若该船实际作业类型与登记不符,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6、停泊位置一栏中填写休渔渔船执行伏季休渔制度时停泊的具体地点。该地点应具体到某港口、某港湾或某一具体地点;
7、备注一栏中填写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8、填报人一栏中填写填报该表的人员姓名,以示负责;
9、联系电话一栏中填写填表人的联系电话;
10、填表时应做到一船一栏;
11、如有异地休渔的渔船,由该休渔渔船的停泊港所在地渔政机构和该休渔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机构分别填报。
(三)注意事项
1、伏季休渔渔船首报制度实施后,海区局将根据首报表中数据情况对伏休渔船实际休渔情况进行核查;各级渔政机构也应进行自查;
2、伏季休渔首报表填实后,应通报给各渔政船,以查处违反伏季休渔制度、擅自调整作业类型和克隆船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