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8844370-9/2018-00026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海州湾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8-10-26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湾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海办发〔2018〕9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各村、社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和《江苏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民安〔2018〕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海州湾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海州湾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州湾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和《江苏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民安〔2018〕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海州湾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州湾街道办事处
2018年10月20日
海州湾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 49号)和《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和(江苏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第一阶段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民安(2018) 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摸清我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分析,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夯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一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一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单位(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注:持《士官复员证》的退役士官纳入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范围,不在复员军人信息采集范围内)。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 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就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意见建议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表内容,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代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况(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再帮扶就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个人收入状况、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等。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意见建议。主要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困难等,其中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沙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
此外,本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相关待遇的情况则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办理。
四、采集方式
(一)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各村、社区均应设立集中采集点开展定点采集,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要充分调动网格员、志愿者在采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工作,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
(二)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任务量大,要以发布公告、海报等形式,充分利用短信、网络等广泛宣传;要充分调动服务对象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做好采集工作,引导服务对象主动申报;同时要采取科学方法,通过数据共享、交叉比对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以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准确率。
(三)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形成的原始信息数据库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对于已经在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
(四)现场审核与部门校核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由区民政局、人社局对采集到的信息应与公安、人武部等单位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五、信息采集方法
(一)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设立的集中采集中心(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相关证件或材料:身份证、户口簿、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残疾军人证、“三属”证明书、立功受奖证件,以及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采集录入。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对照各类表格逐条采集个人信息。同时,对表格相关信息按照要求拍摄采集。对采集和拍摄的个人信息用专用的电脑统一录入信息采集工作平台。
(三)信息审核。由民政局会同公安局、人社局、人武部等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四)信息上报。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上传省优抚服务应用管理系统。
六、计划安排
(一)动员阶段(10月18日前完成)。结合上级要求,制定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10月18日前完成对村、社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所有采集人员须持信息采集工作牌方可上门采集信息。
(二)宣传发动阶段(10月25日前完成)。街道层面应通过公告、宣传广播等媒体发布公告,名村、社区应充分运用宣传栏、电子屏推送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宣传声势,做好宣传发动,讲清信息采集和悬桂光荣牌是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三)全面采集阶段(11月25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村)网格员作用,深入每户家庭,通过上门走访的方式模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的家庭底数,做好信息登记统计,按相应对象类别。分类填写信息采集登记表,确保一户不漏:村社区网格员通过信息采集填表确认,把相关对象的身份信息、服役信息。户籍地址、家庭住址等情况调查清楚,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村料采取拍照后打印、复印等方式留存。《信息采集登记表》需由被采集人和采集人签字,再经村社区书记确认签字后报街道汇总。各村、社区应于2018年11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信息统计表上报街道。
(四)信息录入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街道完成采集信息录入数据平台工作,并将采集的基础数据做好核实比对并登记造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人大工委主任、人武部长任副组长,政法委书记、纪检书记、、组宣委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村、社区书记为组员的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督查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办。
(二)周密部署安排。各村、社区要广泛发动,周密组织安排,确保如期完成所有对象采集工作任务。本次信息采集工作以社区(村)网格员服务为主,力求全面摸清基础数据信息。集中采集工作要遵循“最多跑一次”的原则,对前往集中点申报的对象尽量一次性采集完成。要自上而下做好采集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数据采集工作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
(三)加强安全保密管理。要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熟悉信息采集中的保密要求,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部队番号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严禁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对外提供。
(四)开展督查指导。街道层面将对各村、社区适时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督查指导信息采集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