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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14-1/2017-00022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高公岛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7-08-15
标 题 关于印发《高公岛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连高办发〔2017〕6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高公岛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高公岛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高公岛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归村级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依法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管理,确保“三资”保值增值。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村民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报告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村级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接受街道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街道农经中心(街道农村经济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以及业务培训。

第六条  街道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应收应付账款等。其来源主要包括:原有积累;财政补助收入;土地、海域等生产资料发包、租赁收入;村有一、二、三产业直接经营收入;资产、设施租赁收入;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拨入的资金;借入资金,外来投资;其他收入。

第八条  村级集体资金实行帐、权、款分管制度,街道农经部门负责具体监管村级集体资金、街道会计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会计业务处理工作。每村(社区)设出纳报账员一人。村(社区)发生收入支出,由出纳报账员登记现金日记账。报账员应及时归类整理原始凭证并按照财经法规、制度等的相关要求审核无误后报送街道会计服务管理中心,由街道会计服务管理中心进行最终审核并登记账簿进行业务核算。
    第九条  村有资金必须在街道农经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存储或开户,实行一村一户专户储存,分村设帐,专款专用。

第十条  每项集体收入必须在收讫的当日存入本村的基本帐户,严禁少报、瞒报、不报收入;严禁公款私存或将集体资金转入其它单位存放;严禁坐收坐支、挥霍浪费或侵占贪污集体资金;严禁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严格支出村级招待费及烟、酒等费用;每年2月份制定本年度收入支出计划并上报街道农经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正规发票(税务发票或财政发票),严禁“白条”入帐,严禁使用虚假发票。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村级集体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大额资金由村民(代表)、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日常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资金开支手续的审批程序,实行“三签字、两盖章”制度,即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写明用途并签字,交村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加盖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农村财务审核专用章后方可入帐。如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街道农经部门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对村经常性支出,可在每年年初经村民代表会批准全年支出预算,对不超额、超范围的支出,可不再经村民代表会审批。

第十四条  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对于单位和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如:要加大对村民拖欠集体代付的水费的清理力度,有条件的村可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征收平台,实行计算机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拖欠。)暂时难以归还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分期归还,但要作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逾期故意不还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经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二)村民委员会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

(三)一次支付1000元以上,必须采取转账支票方式。

第十五条  集体积累资金的管理:

(一)集体积累资金包括包干前集体积累资金和包干后提留的集体积累资金。主要有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以及国家扶持的各项资金。主要从做决算分配提取和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增加的款项。

(二)集体积累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将其用于农户分红和挪做他用。要坚持量入为出,不得超支的原则,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掌握使用,对超过规定范围的一律不得列支。

第十六条 村级经济组织每月要与街道会计管理中心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数额。村集体各项收支须在当期会计年度内完成报账。街道会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村集体资金按月结算,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各村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交村报账员,在村务公开栏内逐笔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对外投资,应根据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严禁使用村级资金投资股票、基金。利用村级资金购买各种保险的,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转移支付等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上级拨付的资金不挤占、不挪用。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购建的交通、房产等基础设施,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四)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五)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街道、村两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资产登记台帐、债权债务登记台帐。街道农经部门统一设置村级资产台帐,各村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将资产登记造册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资产管理及变动情况报街道农经部门备案。

(一)《资产登记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包括: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单位、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的资产还就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二)《债权债务登记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三)资产台帐须在村务公开栏和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帐内核算。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更换、重置,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公益事业、货物购置及资产租赁、承包和出售,应根据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额度,分别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投标及拍卖。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

(一)项目概算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须纳入区统一招投标或拍卖;低于20万元的项目,招投标或拍卖工作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村“两委”参照区招投标或拍卖相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二)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村“两委”共同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或拍卖项目,招投标或拍卖公告必须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发包,必须同时上报工程预算表、工程合同(草案)等相关材料。施工期内,支付费用不得超过垫资的60%,工程完工经过验收和决算后,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总款的30%,余下10%费用,待一年期满后工程无问题时付清。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具有承包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级集体资产专人管理制度。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严格履行资产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手续。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木、海域、滩涂等自然资源是辖区内村民世代生存的基础受法律保护,各村必须做到守土有责,珍惜村内的每一寸土地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茶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其方式的选择由街道根据相关要求决定。

(一)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同时履行民主程序。

(二)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三)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街道农经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发包方同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用途,不超过国家土地二轮承包期限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规范流转。同时报街道农经部门、区农林水利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具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村级集体组织成立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出售、转让、承包、租赁情况。 

(四)审议村集体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投标、验收以及土地流转等重大事项。 

(五)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财务工作、村务公开工作及其他村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村“两委”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和农经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

(一)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的发包管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具体的发包方案,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对发包的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等进行全程把关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两委”换届,村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都要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完结后须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离职时要一次性将账目交齐,个人私自保管未入账的票据,本着“长款归公,短款自负”的原则确认,其经济责任个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人员因不认真履行管理、审计、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轻微的,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私分、损坏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购置与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三)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

(四)对代理、监管、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

(五)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甚至袒护、包庇的;

(六)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提出的资产资源处置要求,擅自决定招投标的;

(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认真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追究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省和市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