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26-4/2023-00007 | 分 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06 |
标 题 | 关于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开展定期奖励的注意事项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县区(含功能板块)、市属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奖励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开展定期奖励的注意事项
根据《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县区(含功能板块)、市属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奖励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定期奖励周期
定期奖励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在上年度年度考核结束后组织实施,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二、定期奖励与年度考核优秀的关系
《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年度考核优秀可以优先给予嘉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可以优先给予记功(近三个年度)。
嘉奖(记功)一般从年度考核优秀(近三年考核连续优秀)工作人员中结合定期奖励比例要求、各单位实际情况统筹确定。注意:同一个人如果连续多年优秀,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申报记功。
三、定期奖励权限
(一)嘉奖
《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设区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申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评议推荐后,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各功能板块可以参照县区由功能板块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作出。
(二)记功
《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设区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各单位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批准。
四、定期奖励比例和名额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名额产生有困难的,可由主管机关(部门)统筹确定。
各单位实施嘉奖和申报记功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比例要求,不得擅自突破。
五、定期奖励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定期奖励:
(一)嘉奖实施程序
1.报送方案。各县区(含功能板块)、市级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作出嘉奖决定前,可参照本注意事项附件1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2.嘉奖备案。审核通过后,按照定期奖励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作出嘉奖决定后,请在1个月之内,按照本注意事项附件2填报嘉奖备案表,连同嘉奖决定文件一同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3.颁发证书。嘉奖证书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嘉奖证书的制作与发放情况,一式三份,由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分别分别记载、存档。
4.结果存档。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其中,个人嘉奖审批表加盖嘉奖决定单位公章后即可存档。
(二)记功实施程序
1.报送方案。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注意事项附件1制定记功申报工作方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2.评议推荐。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记功条件和比例要求,提出记功建议名单,并对拟申请记功人员进行评议推荐。
3.征求意见。对拟申请记功人员,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板块)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意见。
4.申报记功。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发函(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请示)申报记功。函(或请示)格式可参照本注意事项附件3、附件4。
5.作出决定。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和程序批准并作出记功决定;记功证书、奖章、奖牌由记功决定单位统一制作并发放。
6.结果存档。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六、奖金发放
(一)经费渠道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一般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二)发放标准
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追加其他物质奖励;奖励集体不发放奖金。
七、其他事项
结合其他工作开展的定期奖励可参照本注意事项实施。
附件:1. 定期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模板
2. 嘉奖备案表
3. 申请记功函(请示)参考模板
4. 记功申请表
附件1
XX单位XX年度定期奖励工作实施方案
(非标准格式,仅供参考)
根据《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5号)有关规定,结合XX年度考核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XX年度(与年度考核的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奖励工作方案如下:
一、奖励范围
1. 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明确奖励哪个(或哪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需明确是否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如不奖励集体,可不写;
3. 需明确是否包含机关(或参公)工勤人员及集体,如不包含,可不写。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
1. 奖励条件:需按照《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四章有关条款,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年度考核情况,明确奖励条件,不要整篇复制;
2. 奖励种类:嘉奖或记功。
三、奖励比例和名额
方案中需明确本次奖励范围涉及的人员总数,并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奖励比例要求确定奖励名额,不得超出比例实施奖励。
四、奖励程序
1. 由XX单位根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并在XXX公布;
2. 由XX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上报XX单位;
3. 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步骤2和步骤3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4. 对拟奖励名单,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5. 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此步骤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若不涉及,可省略;
6. 在XX单位内(此处指奖励决定单位)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此步骤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7. 由XX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在XX上公布,此步骤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布。
五、纪律要求
可参照《实施细则》第七章有关条款,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XX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工作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人员性质 |
职务职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决定 单位 |
奖励决定 时间 |
奖励类型 |
奖励事由 |
备注 |
例: |
规范全称 |
1980.01 |
事业编制 机关工勤 |
嘉奖 |
规范全称 |
2020.04 |
定期奖励 |
年度考核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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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字): 填报人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3
XX单位关于申请为XX等X名同志记功的函(或请示)
(非标准格式,仅供参考)
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根据《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5号)有关规定,结合年度考核情况,XXX等X名同志符合记功条件,并且满足申报记功比例要求。经XXX研究和XXX评议推荐,并征得XX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特为以上同志申请记功。
妥否,请函复(或请批示)。
另附:1.记功申报工作方案
2.记功申请表(附件4)
3.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意见
4.拟申报记功人员公示无异议函
5.记功审批表(附件5)
XX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工作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人员性质 |
职务职称 |
申请 奖励等级 |
奖励类型 |
奖励事由 |
备注 |
例: |
规范全称 |
1980.01 |
事业编制 机关工勤 |
记功 |
定期奖励 |
XX年度——XX年度考核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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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字): 填报人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5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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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籍贯 |
出 生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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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参加工作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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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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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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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职 务 职 称 |
岗位等级 (职员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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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奖励 |
以下两项选填一个: 嘉奖(定期奖励) 记功(定期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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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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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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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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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申报机关(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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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审核机关(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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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审批机关(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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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